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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政策推行已近20年。2008年工信部联合国资委下发《关于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紧急通知》,要求运营商已有共享、新建共建,避免重复建设。政策初衷很好,但运营商之间的纠纷从未停歇。
一、纠纷高发地带
建设成本分摊是第一大争议点。A运营商新建基站邀请B共建,A主张按天线数量1比1分摊,B认为自己只用了1副天线而A用了3副,要求按实际占用比例算。争议看似简单,实则涉及成本核算标准的核心分歧,按“建设单元”算还是按“资源占用比例”算,行业没有统一标准。管道、杆路共建也一样,光纤埋设新线路还是光纤再利用旧线路,计算方式不同,差价可以很大。
共享费用定价是另一个重灾区。产权方倾向于按“市场化价格”收费,需求方认为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结算。双方对“成本”的理解往往南辕北辙:包不包含融资利息?算不算前期设计费?折旧怎么提?这些问题在合同中经常一笔带过,到结算环节才暴露。
设施维护责任纠纷也屡见不鲜。共建基站的市电引入线路故障导致一方设备宕机,产权方说故障是市政施工挖断电缆属不可抗力,受损方说维护责任在你损失你赔。维护责任边界不清晰,赔偿范围没有约定,争执自然难免。
退出机制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条款。一方因网络优化要拆除设备退出共建,另一方要求承担拆除费用和设备改造费用。退出方的通知期限多长?费用怎么算?设施产权归谁?签合同时没想清楚,退出时必然扯皮。
二、利益博弈的底层逻辑
运营商之间既是合作方又是竞争对手,这种关系决定了共建共享中的博弈无处不在。
拥有存量设施多的一方,倾向于“共享收费”模式,把沉没成本变成持续收入。新建需求大的一方,偏好“共建分摊”模式,降低一次性投入。先获选址的一方在谈判中占据主动,后来者只能接受既有方案或另行选址。扩容时,产权方可以“技术条件不具备”为由拖延。退出时,迁移成本形成事实上的锁定效应。
雷腾律师滕立章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曾就商业楼宇宽带垄断问题指出,电信领域的资源垄断和价格不透明是行业痛疾。共建共享中的费用争议,本质上也是资源控制方利用先发优势获取超额收益的问题。
雷腾律所近期亦接到多起电信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咨询,涉及共建费用分摊、共享合同解除、设施迁移补偿等争议。从咨询情况看,多数纠纷的根源在于合同条款过于粗疏,关键参数没有量化约定。
三、合同攻防的关键条款
合同是纠纷解决的依据,也是利益博弈的战场。几个条款尤其值得重视。
费用条款不能只写“成本价”或“市场化定价”,应当明确成本构成范围、计算公式、调整机制和审计权。维护责任条款要区分自有设备和共用设施。共用设施的维护责任应明确指定一方负责或委托第三方,并约定因维护不当导致损失的赔偿范围。
退出条款不可省略。应约定提前通知期限、退出方承担的费用范围、设施处置方式,以及共建方的优先购买权。
四、监管该往何处使劲
现行共建共享监管存在明显的现实问题。有政策要求,但缺乏有效的费用定价指导和纠纷调解机制。管理部门可以协调,但协调不具终局性,也无法解决损害赔偿。
共享费用的定价机制需要更透明。行业主管部门或可出台指导性的成本核算标准和定价模型,不能任由双方在信息不对称中博弈。共建共享协议的必备条款也应当规范化,至少在费用计算、维护责任、退出机制三个核心领域设定最低标准。
规则不明确,纠纷就会继续在诉讼和仲裁中消耗各方的资源和时间。运营商之间的利益博弈不会消失,但完善的合同条款和有效的监管指导,至少能让博弈在规则框架内运行,而不是沦为一场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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