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失业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围绕失业保险金申领、参保缴费、待遇保障、转移接续等八大方面统一全省政策标准,巩固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合法权益。该《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上,《通知》要求全面落实“畅通领、安全办”,统一待遇申领条件。累计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仅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即可通过线上线下渠道申领失业保险金。社保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比对核验资格,不得要求群众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额外材料,也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待遇。
《通知》同时规范了待遇期限核定规则,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年限,对应设置4个月至24个月的领取期限:缴费满1年不满2年可领4个月,满10年及以上每满1年增加3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2024年8月1日前已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仍按原计算方法执行。针对大龄及超龄参保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续发失业保险金至退休,无需个人申请,同步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可按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
针对农民工群体,统一参保缴费与待遇标准,《通知》明确农民工按照城镇职工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同等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实施前已按“农民合同制工人”方式参保、连续足额缴费且未享受待遇的农民工,实施后继续缴费的,前后参保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在医疗与生育保障方面,《通知》提出,统一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政策。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执行参保地医保与生育保险合并费率,费用全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无需缴费。代缴期间,领金人员与普通参保职工同等享受医保、生育保险待遇,符合条件的女性失业人员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其中医保中断不超过3个月的,代缴后即时享受待遇;中断超过3个月的,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为强化退役军人权益保障,《通知》明确2021年1月1日后退出现役、未及时就业的退役军人(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除外),可向户籍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待遇,服现役年限视同参保缴费年限;2021年1月1日前退役的人员,仍按原规定执行。
此外,《通知》还统一了失业人员丧葬抚恤金标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当月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同时符合失业保险和养老保险丧抚金领取条件的,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项申领。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原有标准执行,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就业补助资金与失业保险补贴。转移接续方面,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随迁、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关系不划转费用;省内跨市州转移的只转关系、不转费用,待遇标准按转入地执行。
记者 赵万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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