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函律师:吴国雄/深圳,走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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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海关查获的减肥针)
来函咨询:
我一个朋友从日韩等地采购减肥笔,然后委托给香港的通关人运输到国内销售。这位朋友在8月初被海关缉私局带走了,关押在看守所,至今没有放出来,家人收到了刑事拘留通知书。请问我朋友涉及什么罪名,严重吗?
走私刑事辩护专业资深律师吴国雄(深圳)分析:
1、一般减肥笔的核心成分(如司美格鲁肽、替尔泊肽)属于药品,而其注射装置本身也被归类为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需取得国家药监局的注册证书。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进口医疗器械应取得注册证书,并附有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中文标签和说明书,无相关证书的不得进口。
2、参考以往的案例。你朋友可能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的货物罪”,在不考虑从犯、自首、立功等情节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走私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金额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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