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浪财经-鹰眼工作室
2026年8月21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6)晋1029民初144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乡宁县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6年4月1日,判决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部分胜诉。
以下是详细报道:
乡宁县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该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所欠质保金10619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主张的事实与理由为:202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10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中供应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设备,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供货及安装调试,质保期为竣工验收之日起12个月。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依约供货,2024年5月20日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相关验收文件,证实系统安装调试完成、功能正常、稳定运行,准予验收。2024年5月30日项目业主出具《电力建设工程并网意见书》,证实设备成功并网。质保期自2025年5月19日届满,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截至起诉时,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支付4173805.2元,尚欠106194.8元未予支付。
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辩称,案涉采购合同名为买卖合同,实为供货+安装调试合同,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完成安装调试义务;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项目验收移交业主后12个月,而非工程并网,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并网主张付款不能成立;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验收文件所载明设备与合同货物不符,不能证明移交业主;态势感知设备不满足业主要求,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向第三方采购支出437000元,光伏区监控系统纵向加密未调试、未验收,两项价款远超106194.8元;一次调频未进行功能性试验,对应价款为340000元;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向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预支300000元质保金,合同价款已全部履行完毕;《企业询征函》仅为财务核算,不能认定债权债务,请求驳回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22年7月26日,双方签订《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为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大唐100MW光伏发电项目工程中供应调度自动化、系统通讯设备,项目业主为大唐XX清洁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总价款为4280000元。合同对付款方式作出明确约定: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款10%的预付款;2.设备到货后,支付合同价款50%的到货款;3.货物到货安装完成、具备调试条件后,支付合同结算价款20%的安装调试款;4.设备调试完毕、工程并网、项目竣工验收后,支付合同价款10%的竣工结算款,其中竣工验收指按照技术规格书对货物性能进行最终试验和检测;5.项目竣工验收移交业主后12个月,设备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结算价款10%的质保金。合同履行过程中,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陆续向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73805.2元。2025年7月24日,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书面确认尚欠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106194.8元未付,该款项对应案涉合同质保金。
法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关于案涉质保金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质量问题及验收未通过阻却质保金支付条件成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案涉106194.8元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已届至。关于一次调频功能性试验未完成的责任分担问题,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认案涉设备一次调频功能性试验尚未进行,该项目试验未完成,系国家电网政策要求与双方履约因素共同造成,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作为设备供应方,负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技术标准完成设备调试、试验的义务,其未全面履行该义务,存在履约瑕疵;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为采购方,在合同履行及项目推进过程中,未及时协调配合解决政策及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对试验未完成亦有责任。结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酌情认定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该责任份额从应付质保金中予以扣减。关于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自身存在未完成一次调频功能性试验的履约过错,案涉款项未及时支付并非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单方违约导致,故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74336.4元;
二、驳回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11.94元,由山西润晨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63.58元,由山东创宇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48.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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