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里藏着两个很少有人注意的、用于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九成以上的普通人都不知道。只要你占理,把这两条用对,争取合法权益的胜算会高很多。
很多人一听说要打行政官司,第一反应就是“民告官哪能赢”,还没开始就先把自己吓退了。我之前碰到过一个小伙子,平白无故收到一张完全不合理的大额罚单,一开始愁得整宿睡不着,后来就是靠这两个法条,没找关系也没闹事,顺顺利利就把问题解决了。
第一个关键法条,是行政诉讼法第34条,里面明确规定了行政诉讼适用举证倒置。
意思就是,你作为普通原告,根本不用费尽心机找一大堆证据去证明行政机关做错了。
反而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必须拿出全部办案证据,以及作出这个处罚行为对应的所有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的处理完全合法。
如果他们拿不出足够的证据,或是没有正当理由就逾期提交证据,会直接被认定为没有相应证据,法院完全可以据此判定他们的行政行为违法。
还有一点很关键:一旦官司正式立案,被告和他们的诉讼代理人,连私下找你、找证人重新收集证据的资格都没有。
相当于直接把普通人争取合法权益最头疼的“取证难”问题,从根源上给解决了。
第二个核心法条是行政诉讼法第70条,直接把胜诉的判定标准写得清清楚楚。
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符合下面六种情况里的任意一种: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这个不合理的行政行为就可以被依法撤销。
比如明明不归这个部门管的事,他们硬要插手对你进行处罚,这就是典型的超越职权。
再比如同一件很小的违规事,反复罚你好几次,这就属于明显不当。
法院只要查实存在上面任何一个问题,不仅能直接撤销原来的不合理决定,还可以要求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合法的处理。
说白了法官审理这类案子,核心就查五件事:对方有没有权限管这件事、认定事实的证据充不充分、法条适用有没有错、走的程序合不合法、裁量的尺度公不公平。
这五件事里,只要有一件出了问题,你就有很大概率胜诉。
根本不需要你有什么特殊背景,也用不着撒泼闹事,只要你确实占理,用好这两个法条,普通人争取合法权益真的没有你想象的那么难。
说实在的,很多人之前不敢主动主张自身合法权益,本质上是不知道法律早就给普通人留好了兜底的武器。
你们之前有没有遇到过行政行为不合理的情况?是不是也一度觉得民告官根本不可能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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