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索引:(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
编者按: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已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往往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一方在诉讼中经共同对账并盖章确认收款金额后,事后能否以“对账错误”为由单方推翻?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裁定中给出了明确答案:双方盖章确认的《收款对账单》具有拘束力,一方事后无正当理由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案情回顾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贵州省织金古城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城公司)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北中柱古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柱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黔民终5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古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之一为:其已举证证明实际支付了中柱公司29,122,542.86元工程款,但二审判决直接以中柱公司提交的《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认定古城公司仅支付了24,370,101.16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院查明事实
双方在一审中经过对账,形成了《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明确载明:“古城公司至对账日止(2021.9.17)累计支付中柱公司施工的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工程款24,370,101.16元,以上金额双方共同确认无误”,双方均在该对账单上盖章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古城公司已付工程款为24,370,101.16元。
古城公司主张已付工程款应为29,122,542.86元,差额高达4,752,441.70元。经查,古城公司提交证据所载明的相关款项均产生于对账日(2021年9月17日)之前。
三、最高法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已付工程款金额的认定问题,并确立了以下裁判规则:
(一)诉讼中经双方共同对账并盖章确认的《收款对账单》,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可直接作为认定已付工程款的依据。
双方在一审中自愿对账并盖章确认,形成书面对账记录,该行为本身即表明双方对已付款金额达成了合意。该对账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共同体现,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一方事后主张已付款金额高于对账确认数额,且所提差额款项均发生在对账日之前的,应对其未纳入对账的合理性负举证责任。
古城公司主张的差额款项全部发生在对账日之前,金额高达475万余元,数额巨大,“不合常理”,且古城公司未能说明双方对账时为何未涉及该部分款项的“合理理由”。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三)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古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织金古城东片区项目收款对账单》,其在对账确认后又以对账错误为由欲推翻对账结果,有违诚信原则。
此外,古城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自述“对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无异议”,但其主张已付工程款为29,122,542.86元,实质上是否认了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其声明“不符”。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古城公司的再审申请。
四、律师解析
(一)对账单的法律性质与效力
对账单本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对一定期间内债权债务数额的确认,具有结算协议的性质。在诉讼中,经双方共同对账并盖章确认的对账单,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对双方均具有拘束力。
本案中,古城公司和中柱公司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共同对账并形成书面《收款对账单》,双方均盖章确认。这一行为并非单方出具的证据,而是双方共同确认的法律文件,其证明力远高于单方提供的付款凭证。
(二)推翻对账单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古城公司主张已付款金额高于对账确认数额,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更为关键的是,古城公司所主张的差额款项全部发生在对账日之前。这意味着,在对账当时,这些款项的支付事实已经存在,古城公司完全可以在对账时提出。但其未在当时提出,事后才主张“漏算”,本身就不合常理。最高人民法院将“未纳入对账的合理性”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古城公司,古城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合理理由,故其主张不能成立。
(三)诚信原则在对账行为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对账并盖章确认,应当信守承诺,不得随意反悔。
本案中,古城公司在对账确认后,又试图以“对账错误”为由推翻对账结果,且其主张的差额款项高达475万余元,数额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体现了司法对诚信原则的坚定维护。同时,古城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异议,却又以推翻对账结果的方式实质上否认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言行不一,进一步削弱了其主张的可信度。
五、实务启示
(一)对施工企业的启示
1. 对账须审慎:对账确认是双方对债权债务的共同确认,一旦盖章确认,即具有法律拘束力。施工企业在对账前应全面梳理收款记录,确保对账结果的准确性。
2. 对账后及时主张权利:如发现对账确有遗漏或错误,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向对方提出,并说明合理理由,避免在诉讼中被动。
(二)对发包企业的启示
1. 对账是权利处分行为:对账确认意味着对已付款金额的最终确认,是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发包企业在对账时应当审慎,确保所有已付款项均已纳入对账范围。
2. 事后推翻难度极大:对账确认后,再以“漏算”“对账错误”为由主张更高的已付款金额,将面临极高的举证难度。除非能证明对账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法定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三)对律师的启示
1. 对账环节是诉讼中的关键节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律师应高度重视诉讼中的对账环节,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全面、准确的对账,将对账成果固定为书面证据。
2. 举证责任分配是突破口:对于主张推翻对账结果的一方,律师应敏锐把握“未纳入对账的合理性”这一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要求对方对差额款项为何未纳入对账作出合理解释。
结语
(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裁定再次明确了对账单的法律拘束力和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刚性适用。无论是施工企业还是发包企业,都应当充分认识到:对账确认不是儿戏,盖章落笔即为承诺。对账确认后单方推翻,不仅面临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更将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受到司法的否定评价。
在建设工程领域,对账是结算的重要环节。建议各方当事人在对账时做到全面、准确、审慎,一旦确认,即应信守承诺。唯有如此,方能减少纠纷,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本文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2246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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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刚律师
作者:杨志刚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领域:债务纠纷、强制执行、执行、恢复执行、执行空壳公司,穿透执行股东/配偶/子女/关联公司、拒执罪、执行终本案件盘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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