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滚动播报
(来源:上观新闻)
开篇导语
业委会履职过程中涉及众多重大事项的工作推进:物业选聘工作就是其中之一。
物业选聘工作包含现有物业续聘与另聘新物业,另聘方式涵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议选聘三种合规形式。整体推进流程以业委会拟定选聘方案为核心开端,方案需明确核心要素关键内容:物业费收费标准、合同期限、物业服务标准、结算方式、收益约定、企业标准等等,这也是后续开展选聘工作、接受业主监督、落实履约考核的核心依据。物业选聘事关全体业主切身利益,流程环节多、利益关联广,但凡启动相关工作,小区内部不同诉求的业主便会集中发声。其中,物业费标准争议是最频发的矛盾点,大量业主因对定价高低、收费匹配度、性价比存在分歧,产生抵触情绪。除此之外,选聘工作还会遭遇业主理性建言、情绪化质疑、无端揣测、断章取义投诉,甚至刻意搅局、散播谣言、阻挠工作推进等各类问题。
不少业委会干事满怀公心,一心想为小区选出合适物业公司,却被无休止的质疑、举报、群内争吵消耗大量精力。部分业委会面对无理纠缠选择妥协退让,随意更改选聘方案;也有的激化对立,进一步放大小区矛盾。
结合大量小区实操案例,物业选聘出现矛盾,不等于业委会做错事。面对选聘期间各类无理取闹,妥协不是解法,硬刚也非上策,严格恪守法定流程、留全完整证据链,才是业委会最坚实的保护屏障。
一、物业选聘阶段,常见几类非理性搅局情形
情形 1:不问事实,全盘否定选聘启动的合法性
典型表现:
“业委会没有资格启动选聘”“业委会暗箱操作,想内定物业公司”“没有征求过我的意见,选聘程序就是非法的”。
部分业主跳过法规,仅凭个人主观好恶直接否定选聘工作。不管前期是否召开沟通会、是否公示方案,只要结果不符合个人预期,就直接否定整个工作的合法性,反复向街道、房管部门提交投诉,要求叫停物业选聘。
客观现实:物业选聘启动发布选聘方案后,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具备法律效力。业委会只是执行机构,负责组织落实,决定权属于全体业主。很多质疑者混淆 “业委会决策” 和 “业主大会决策”,刻意把全体业主的集体决定,歪曲成业委会几个人的私下操作。
实操处置要点:
1. 完整公开全套依据:选聘方案公示记录、公告张贴照片、业主大会表决记录,把法定依据完整对外公开,不做口头争辩;
2. 明确告知边界:选聘启动不是业委会的个人决定,而是对业委会规范化履职的制度要求,对方案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向业委会提出意见、建议,而不是在业主大会表决结果出来后,要求业委会单方面推翻全体业主表决;
3. 对重复、无新证据的投诉,不反复私下一对一纠缠,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交全套归档材料备查。
情形 2:选聘方案百般刁难,不断提出超出法规的新增要求
典型表现:
选聘方案已经业主大会表决生效,部分业主不断临时加码,反复要求增加各种额外条件,不断推翻已经确定的规则。
比如已经明确服务的具体标准,对服务频次、人员数量等提出增量需求;又比如已经明确评标委员会组成规则,却不断要求随意增加业主代表名额;已经确定评分细则,事后要求临时修改评分权重;以 “不满足我的条件就不认可结果” 施压业委会。
这里一定要分清:业主大会表决生效后的选聘方案,具备约束力,业委会无权单方面随意修改。任何修改选聘方案,必须重新提交业主大会表决,业委会不能被少数人裹挟,随意改动既定规则。
实操处置要点:
1. 书面明确告知:选聘方案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任何修改,需要提议召开业主大会重新表决;
2. 可以接纳合理建议,但是不接纳事后临时加码、突破已表决方案的诉求;
3. 所有业主建议统一登记台账,逐条书面回复,群内不再反复开展口水争论。
情形 3:选聘结果出来之后,不接受表决结果,持续缠访投诉
典型表现:业主大会投票结果已经出来,选聘工作程序全部合规。因为最终续聘或签约的物业公司不是自己心目中的选择,便拒不接受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不接受另聘结果,持续多渠道重复投诉,要求推翻。
客观现实:业主大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不可能满足每一位业主个人偏好。只要投票权数、公示、计票、唱票流程全部符合法规,少数业主的主观不满意,不能否定全体业主的表决效力。
实操处置要点:
1. 完整公示投票权数统计、表决结果、唱票监票记录、选票归档情况;
2. 区分 “对结果不满意” 和 “程序存在违法”,没有程序瑕疵,仅仅是主观不认可,不能推翻业主大会决议;
3. 所有投诉全部书面留痕,全套流程资料提交街道、房管部门备查。
情形 4:借物业选聘恶意抹黑、人身攻击,裹挟舆论阻碍工作
典型表现:
在物业选聘全过程中,部分业主不聚焦方案、流程、服务本身,刻意制造对立、散播不实言论、恶意抹黑相关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乱象:一是在业主群散播无依据的利益输送、暗箱操作传言,歪曲事实,刻意抹黑物业企业;二是针对业委会委员进行人身攻击、人格抹黑,无凭无据揣测委员收受好处、徇私舞弊,通过恶意质疑、言语诋毁煽动小区舆论,试图逼迫委员辞职、以此阻挠和终止整体物业选聘工作。
客观现实:部分业主仅凭个人主观偏好,或是偏袒意向物业、抵触选聘变革,不立足小区公共利益,通过造谣、攻击委员的方式制造舆论矛盾。这类行为不属于正常业主监督,纯粹是借助选聘工作宣泄个人情绪、干预公共事务,不仅严重消耗业委会履职精力、破坏小区治理氛围,更直接扰乱合法合规的物业选聘招投标秩序。
实操处置要点:
1. 坚守中立履职原则:业委会全程不站队、不主观评价物业企业优劣,仅客观公示服务方案,交由全体业主自主对比判断,从源头规避舆论口实;
2. 区分合理监督与恶意抹黑:对有实质证据的合规质询正常受理答复,对无依据造谣、人身攻击委员的言论,不参与群内口水争辩,完整留存聊天记录、转发截图、不实言论等全套证据;
3. 规范发声、正向引导:适时发布公告澄清不实传言,明确告知全体业主,恶意诋毁、造谣抹黑他人属于违规行为,相关主体可依法追责;
4. 统一对外工作口径:业委会全员保持口径一致,只公示流程、讲法规、摆事实,不回应情绪化揣测、不卷入个人对立,必要时联动居委会介入调解,严重情形保留民事维权权利。
情形 5:针对物业费标准无端争议,片面抵触定价方案
典型表现:
业委会结合小区服务需求、市场行情拟定物业费收费标准,纳入选聘方案公示后,部分业主不结合服务标准、市场均价、小区实际情况,单纯主观认为物业费定价过高、不合理。无视成本核算依据、服务对标标准,一味要求压低物业费,不接受任何合理定价区间;甚至煽动其他业主集体抵制选聘方案,以物业费不满意为由,全盘否定整套选聘工作,阻碍选聘流程推进。
客观现实:物业费与物业服务质量、小区配套服务标准、市场行业均价直接挂钩,业委会拟定收费标准,均基于小区实际服务需求、成本核算、市场调研综合判定,并非随意定价。部分业主陷入“只想要高标准服务、不愿承担对应费用”的认知误区,片面纠结价格、忽略服务价值,将个人价格诉求凌驾于小区整体选聘工作之上。
实操处置要点:
1. 完整公示定价依据: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对小区物业费进行评估,让定价透明化,打消业主信息差带来的质疑;
2. 做好分层答疑解读:针对业主集中关注的物业费问题,通过座谈会、公告、社群统一答疑,明确“费用与服务匹配”的核心原则,区分合理调价建议与无依据压价诉求;
3. 坚守方案法定效力:物业费标准作为选聘方案核心内容,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具备法定效力,不接受少数业主无依据的单方面调价诉求,杜绝个人诉求裹挟整体工作。
二、面对无理取闹,业委会需要守住的五条核心原则
1. 不跟少数人在业主群线上辩论
业主群是公共舆论场,线上争吵只会放大矛盾。个别业主的质疑,优先采用书面、公告形式统一答复,避免一对一反复拉扯。有理不在声高,公告书面答复效力远高于群内口舌争辩。
2. 所有环节优先留证据,证据大于口头解释
从选聘方案公示、答疑记录、投票计票全过程,公告拍照、线上截图、会议纪要全部完整归档。后续遇到投诉核查,全套资料就是业委会最好的自我保护。很多投诉最后能否成立,看的就是书面证据链是否完整。
3. 分清:建议可以听,但既定业主大会决议不能随意改
业主可以提意见,但不能用少数人的诉求绑架全体业主。已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业委会只是执行主体,没有权限私自更改。
4. 主动对接属地居委会、街道,争取行政见证
物业选聘重大节点:选聘方案公示、业主大会表决,主动邀请街道、居委会到场见证并提前报备。有第三方行政力量在场监督、指导,能够极大减少后续 “暗箱操作” 的无端质疑。
5. 区分 “合理监督” 和 “无理搅局”,不要全盘抵触业主监督
我们不否定业主的监督权利。业主拿出明确证据指出流程瑕疵,业委会要正视、及时纠错。但是对于没有证据、仅凭主观猜测的无端指责,不必自我怀疑,更不必为了平息矛盾牺牲法定程序。
很多业委会容易陷入一个误区:只要有人闹,就想着让步平息矛盾。现实往往是,无底线的退让只会带来更多新的要求。程序合规,证据齐全,才是化解各类非理性争议的根本。
物业选聘,考验的不仅是业委会对物业选聘的专业理解,更考验处理小区复杂舆论矛盾的能力。
小区几百户上千户业主,想法千差万别,物业选聘不可能做到人人满意。业委会履职追求的,不是所有人都夸你好,而是做到程序合法、过程公开、证据齐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的集体意愿。
面对选聘过程中各类无理取闹,不必愤怒,不必内耗。严格依照法规走完全部流程,把每一步留好书面证据,接受合理监督,拒绝裹挟与搅局,才能够平稳、规范完成物业选聘这件大事。
同时,一个小区物业选聘中的矛盾是否及时消除,更高层面上依赖属地居委、属地政府能否及时指导、监督。对发生矛盾的第一时间,能否及时介入普及法规政策,能否对业委会规范化履职提供足够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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