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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是简单的一杯小酒
其实足以夺走你宝贵的生命
酒驾醉驾
堪称道路上的“定时炸弹”
喝酒后驾车上路
害人又害己
但总有些驾驶人心存侥幸
以为自己酒量好
喝了一点酒开车完全没问题
实则“危机四伏”
只要是喝了酒
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
都不能驾驶任何车辆上路
请广大驾驶人自觉抵制酒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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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望所有驾驶人
引以为戒、警钟长鸣!
一起来看看
8月份
又有哪些驾驶人
心存侥幸“冒险”上路
01
酒驾案例
2026年8月14日00时许,罗某某驾驶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青羌南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罗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罗某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D,驾驶证状态正常。罗某某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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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作出驾驶证记12分、暂扣6个月并处1600元罚款的处罚。
02
酒驾案例
2026年8月15日22时许,王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TK***小型轿车行驶至芦山县芦阳街道城北路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依法查获。经检测,王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王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正常;车辆状态为逾期未审验。王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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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03
酒驾案例
2026年8月18日20时许,聂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芦山县迎宾大道时被芦山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查,聂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8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聂某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驾驶证状态为暂扣。经查询,聂某于2026年8月7日因酒驾被四川省公安厅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六支队一大队处罚,聂某的行为属于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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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酒精对驾驶人的危害
一、
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驾车,因酒精麻醉作用,人的手、脚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等。
二、
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对光、声刺激的反应时间延长,从而无法正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三、
视觉障碍
饮酒后会使视力暂时受损,视像不稳,辨色力下降,因此不能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标志和标线。饮酒后视野还会大大减小,视觉模糊,眼睛只盯着前方目标,对处于视野边缘的危险隐患难以发现。
四、
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驾车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等疲劳驾驶行为。
饮酒驾驶违法
醉酒驾驶犯罪
酒后驾驶无异于与危险同行
当身边有人意图酒驾时
作为同行人一定记得监督劝阻
听之任之不是爱
反而会把他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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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山公安温馨提示
生命没有“重启键”
方向盘不是“赌命盘”
一时的侥幸
往往要付出惨痛的代价
别让一杯酒碾碎一家人的团圆
别让侥幸心理撞碎明天的太阳
请牢记:喝酒不开车
来源:芦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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