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经营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货源采购和销售决策、未参与犯罪策划和组织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刚成年、认知能力有限的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辨认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
案情简介
2024年,陈某(化名)年仅19岁,被指控参与运输假烟的非法经营活动。公安机关认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负责运输环节,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将陈某刑事拘留。检察机关以非法经营罪对陈某提起公诉。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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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陈某年仅19岁,在犯罪中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犯罪的策划、组织和决策,在赃款分配中分得份额极少,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陈某刚成年,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尚不成熟,系被他人利用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第三,陈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
第四,陈某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结合其年轻、认知浅、作用次要等特点,依法对陈某从轻减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非法经营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量刑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运输环节、未参与货源采购和销售决策、未参与犯罪策划和组织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刚成年、认知能力有限的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辨认控制能力相对较弱,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在量刑时应当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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