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现在生意难做,资金周转一直是大问题,这11万块钱能拿回来,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近日,湖北省荆州市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给案件当事人李某打去电话,话筒那头传来的声音透着轻松与欣喜。
2021年10月,贺某与李某签订《家装商品买卖合同》,向李某经营的门窗定制公司订购价值22万元的阳台窗户,贺某一次性付清全款。然而小区物业因贺某订购的窗户系无色透明玻璃,不符合小区统一要求,不准安装。贺某遂起诉李某要求退款,主张其应知晓小区规定并有提醒义务。
2022年,一审法院认为合同中双方未对玻璃作特别约定,贺某作为业主应知晓小区装修要求,李某无提示义务,遂驳回诉讼请求。贺某上诉。2023年,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均负有“注意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改判各承担50%的责任。2024年5月,李某向贺某支付11万元。同年7月,李某向湖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这笔赔偿款对经营门窗定制生意的李某来说并非小数目,本就薄利经营的小本生意,资金链骤然紧绷——原材料采购捉襟见肘,给工人发工资也变得吃力,几个正在洽谈的订单因无力垫资面临放弃。
2024年11月,李某向荆州市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
荆州市检察院受理该案后,办案检察官全面审查案件,从合同约定到裁判逻辑,从举证分配到法律适用,逐一梳理、逐项甄别。检察官敏锐地注意到,二审判决判令李某承担50%责任的核心依据,是认定双方均负有“注意义务和善意提醒义务”,但判决书未明确该义务的法律出处。
检察官向记者介绍,民法典第176条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民事义务来源仅有两种: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明确约定。民法典承揽合同章并未规定承揽人负有注意义务和提醒义务,案涉合同中亦无相关约定。二审判决仅根据“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现象”即认定双方负有此项义务,与法律规定不符。
此外,针对贺某认为李某知晓小区要求却未尽提醒义务的主张,检察官分析后认为,李某为该小区其他业主定制符合物业要求的玻璃,系基于他人合同中的明确约定,不能据此推定其知晓并负有主动提醒义务。检察官还发现,该小区对玻璃安装的特别规定系物业单方管理要求,贺某作为业主应主动了解并遵守,并对自身行为负责。
检察官同时指出,定作合同的法律构造在于承揽人按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只有交付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时,承揽人才承担责任。该案中,李某按合同交付产品,已履行合同义务。二审判决判令承揽人承担50%责任,实质是将定作人的注意义务不当转移给承揽人,实体处理失当。
2025年2月,荆州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湖北省检察院抗诉。湖北省检察院全面复核后认同审查意见,同年5月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今年4月,湖北省高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6月17日,11万元赔偿款全额执行回转至李某账户。随着错判款项顺利完成执行回转,这家小微企业得以摆脱经营困境。
全媒体记者:蒋长顺
通讯员:黄娇 范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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