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钱岳 胡扬
在法国,六成新生儿出生于婚姻之外,一纸PACS便可让两人登记共同生活;在美国,近七成成年人认为,即使不打算结婚,情侣住在一起也无妨;在英国,逾一成成年人与长期稳定伴侣分开居住,且多数只隔不到半小时车程;在荷兰,超两成人把血缘与婚姻之外的人认作“家人”;在韩国,一位作家为与挚友相互照护,只得通过收养,在法律上成为彼此的“母女”。放眼全球,当亲密、养育与照护越来越多地生长在婚姻制度之外,这些国际趋势对理解中国家庭的变迁又有何启示?
1.引言
过去几十年间,越来越多的个体在婚姻制度之外建立稳定或半稳定的情感与生活联结,非婚姻形式的家庭和亲密关系逐渐成为与婚姻并存的重要关系类型,并在日常实践中不断拓展“家庭”的内涵与外延(Cherlin,2004)。本文旨在分析同居、分居伴侣关系和选择性家庭这3种非婚姻关系的国际变化趋势、运作逻辑及其对中国的启示。由于这3种关系与家庭成员界定、婚育观念转变及养老照护等核心议题紧密关联,对这些关系的实证和理论分析对把握中国家庭转型的未来走向具有非常重要的借鉴价值。
2. 婚姻变迁
近几十年来,全球在婚人口比例普遍下降。在中国,1982年时,30~34岁女性的在婚比例为99%,但到2020 年,该比例下降至88%。北美和欧洲国家20世纪80年代的30~34岁女性在婚比例介于63%至87%之间,但到2020~2023年,这一比例在多数国家已降至50%以下。
婚姻逐渐由一种普遍的制度安排转变为多种关系形式之一,不仅个体进入婚姻的时点明显推迟,婚姻也不再是人生的必经路径。同时,社会对婚前性行为接受度的提升以及同居等非婚姻关系的日益普遍(Qian和Jin,2020;Sassler和Lichter,2020),为个体提供了更为多元且灵活的亲密关系选择。这些变化是理解当代家庭多元化现象的重要背景。
3. 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的兴起对“未婚即单身”这一隐含假设构成了挑战。2022~2024 年的数据显示,在荷兰、瑞典、挪威、法国和比利时,25~44岁的未婚人口中同居者占比均在50%以上。相当一部分未婚者和在婚者一样,与同住的亲密伴侣共同生活,因此,传统的“在婚—单身”二元划分已难以准确捕捉当代亲密关系的多元形式。
在一些欧美国家,随着同居行为日益普遍,同居发展为婚姻的替代形式。这一转变体现在多个维度。在家庭功能上,欧美国家的非婚生育比例显著上升,但其中相当一部分儿童出生或成长于由同居伴侣组成的双亲家庭,同居关系已经承担了与婚姻相似的家庭再生产功能。在法律上,同居关系已经被不少国家认可为婚姻的替代形式。在观念上,同居作为婚姻替代形式的正当性也日益获得认同。美国2019年的调查显示,69%的18岁及以上成年人认为,即使没有结婚的打算,情侣住在一起也是可以接受的;18~29岁人群中这一比例为78%(Horowitz等,2019)。
在中国,同居仍然主要被视为婚姻的前奏,而非婚姻的替代形式(Yu和Xie,2015)。在家庭功能层面,同居在中国尚未成为生育与育儿的重要场域。在法律层面,婚姻仍是唯一获得全面制度承认的亲密关系形式,而规范同居关系的制度化体系尚未形成。在观念层面,社会大众对同居的接受程度仍然与同居双方是否有明确的结婚计划相关。2017 年,仅21%的18岁及以上成年人认为,即使没有结婚的打算,情侣住在一起也是可以接受的;即便在18~29岁的青年人群中,这一比例也仅为31%,显著低于美国的相应比例(69%与78%)。
4. 分居伴侣关系
近年来,国际学界也逐渐将关注范围拓展至分居伴侣关系,即双方在关系认同上维持固定伴侣身份,但各自分开居住。在国外文献中,分居伴侣关系通常指未婚伴侣关系,并被视为一种区别于婚姻的独特关系类型(Brown等,2022;Coulter和Hu,2017;Ermisch和Siedler,2009)。11个欧洲国家2020~2024年的数据显示,成年人口中处于分居伴侣关系的比例在英国最高(12.9%),在爱沙尼亚最低(5.2%)。
在个体化的进程中,分居伴侣关系可被理解为平衡“亲密性”与“自主性”的策略,既保留了伴侣关系的情感维度,又避免了同居或婚姻可能带来的角色义务与制度约束(Duncan和Phillips,2010)。分居伴侣关系的逐渐兴起,对传统婚姻制度以共同居住和资源共享为核心的组织逻辑构成了潜在挑战。
分居伴侣关系的功能与意义在不同生命阶段存在显著差异。对于30岁以下的年轻人而言,分居伴侣关系通常被理解为“约会”关系,更多是作为进入同居与婚姻之前的过渡性安排;在中年阶段,分居伴侣关系更多发生在具有既往婚姻或生育经历的人群里(Coulter和Hu,2017)。老年群体中的分居伴侣关系则更常被视为一种相对稳定的长期伴侣关系形式,并且共同持有财产等安排似乎并未随关系的持续而增加,即关系并未逐渐“婚姻化”(Karlsson和Borell,2004)。
现有中国研究通常聚焦于婚姻框架内的分居形态,对婚姻之外的分居伴侣关系仍关注不足。这一缺口部分源于数据限制:现有调查对从未结婚、离异和丧偶人群情感与伴侣关系状态的测量较为有限。中国的大型调查可借鉴相关国际经验设计问卷,从而更好地支持对婚姻之外的分居伴侣关系的经验研究与比较分析。
在分析非婚姻关系时,不应局限于青年阶段建立的过渡性关系,而应将其置于生命历程中理解。由于财产继承安排、成年子女反对以及社会规范压力等因素,中国离异或丧偶的老年人在再婚或进入同居关系时可能面临多重制约。因此,在中国,分居伴侣关系是否可能成为老年阶段维持亲密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安排,值得进一步关注。
5. 选择性家庭
如果说同居与分居伴侣关系仍然以两性关系为组织纽带,那么,常常依托友谊与社群关系组建的选择性家庭则为家庭关系的界定引入了一种更具颠覆性的组织逻辑。选择性家庭不再以血缘或婚姻关系为基础,而是通过个体的主动选择构建而成(Weston,1991)。虽然选择性家庭这一概念最初源于弱势群体在面对原生家庭排斥与制度性歧视时的家庭构建实践,但在当代人口转型背景下,其适用范围已扩展至更广泛的人群(Nelson,2013;Reczek,2026)。
荷兰亲属追踪调查显示,在2002~2004年,约22%的荷兰成年人将伴侣(包括配偶)、子女以及自己和伴侣的血亲之外的人视为“家人”,并且这一比例随年龄增长而上升;相较于在婚人群,从未结婚、离异及丧偶者更可能拥有自己选择的家人;同时,女性比男性更可能构建选择性的家庭关系(Voorpostel,2013)。
这些证据表明,选择性家庭并非局限于弱势群体的亲属实践,而是在各个生命历程与婚姻状态中存在的社会现象。尽管“亲密关系”在日常语境中往往被等同于性伴侣关系,但由友谊或社群关系延展而来的选择性家庭是去性化、多元化亲密关系的重要体现,它展示了超越伴侣关系的亲密实践的可能性(Rosa,2023)。
然而,与实践层面的快速进展相比,法律和制度层面对选择性家庭的承认明显滞后,从而使选择性家庭在权利与责任的界定上处于“灰色地带”。如何推动家庭制度和法律规范向更加多元的方向演变,是当代家庭政策讨论中的一项重要议题。
从现实层面来看,中国社会已存在与选择性家庭相契合的实践形态。例如,历史上的“自梳女”群体,以及当代社会的“闺蜜组团养老”等生活实践,可被视为选择性家庭逻辑的延伸。然而,关于个体如何通过友谊或社群关系构建选择性家庭的探讨,尚缺乏系统性的理论阐释和实证研究。
中国在收集选择性家庭相关数据时,可借鉴荷兰亲属追踪调查的测量经验(Voorpostel,2013),尝试在现有大型社会调查中增设相关模块。这些数据有助于更系统地描绘中国社会中选择性家庭的规模与特征,为理解当代家庭与亲密关系的多元化提供实证支撑。
6. 总结和讨论
通过梳理和展示同居、分居伴侣关系、选择性家庭这3种非婚姻关系的国际趋势,本文指出,“去婚姻中心化”并不意味着否定婚姻,而是强调婚姻不应被视为理解亲密关系和家庭形成的唯一视角。 “去婚姻中心化”也促使我们反思“什么是家庭?”“什么是亲密关系?”等根本问题,从而更全面地理解当代家庭生活的复杂性。
当代中国家庭变迁的核心并不只是“婚姻减少了”,而是亲密关系与家庭组织方式正经历重构。如何理解这些变化,并在理论、实证研究与制度层面回应这些变化,将是未来中国家庭研究的重要方向。
参考文献
钱岳, 胡扬. 突破婚姻中心主义:非婚姻关系的国际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 人口研究, 2026, 50(4): 4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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