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我十几年前放的贷款,现在还能追究我违法发放贷款罪吗?(1)》中,笔者以盗窃罪为例,对我国刑事案件追诉时效进行了简单的介绍和如何判断追诉时效期限。
接下来,笔者将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时效发表一下自己的观点,供有兴趣或者有需要的读者参考。
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两种不同的有期徒刑期限,即如果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刑法只规定了最低有期徒刑下限5年,没有规定有期徒刑的上限。
同时,我国刑法第45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死缓)、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根据这两条规定,在只考虑有期徒刑且不涉及数罪并罚时,违法发放贷款如果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区间在6个月至5年(包括5年)之间;违法发放贷款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判处有期徒刑的期限区间在5年(包括5年)至15年。
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其法定最高刑可以达到15年,则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三)项: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的规定,此情形下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时效为15年,对此事件中并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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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第一种情形(即违法发放贷款如果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如何确定追诉时效期限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即,该种情况下是根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的规定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还是根据刑法第87条第(二)项: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的规定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
主张据刑法第87条第(一)项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的多为辩护人,主张根据第87条第(二)项规定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的多为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有极少数的审判机关认为此情况下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下面我们通过三个刊登于裁判文书网的真实判决来进一步对该问题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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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1、(2018)鲁0923刑初14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
《刑法》第186条第一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根据刑法的规定,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含五年本数,故本案追诉时效应为十年,本案并未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间,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在这个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判决1、(2016)晋1129刑初53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
经查,本案被告人雷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发生时间为2007年5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公安机关对被告雷XX立案侦查的日期为2015年8月11日,根据《刑法》第186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雷XX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根据《刑法》87条第(一)项、第89条之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经过五年,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因此,本案对被告人雷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追诉期限的完成时间应当为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雷XX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雷XX及其辩护人有关此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在这个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
判决1、(2022)辽1122刑初52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为:
关于辩护人提出刘XX涉案的发生时间是在2011年至2012年期间,距本案立案侦查已达10年之久,超出法定追诉时效的辩护意见,经查,追诉时效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期限,在追诉时效期限内,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以及《刑法》89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刑法》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结合本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即追诉期限为十年或者十五年。本案的追诉时效期限自2012年开始至立案之日2021年12月21日也未超过十年的追诉期限。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在这个判决中人民法院认为违法发放贷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期限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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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前述不同观点,笔者对此的观点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只有10年或者15年两种,而不存在5年的追诉时效期限。至于什么情况下是10年,什么情况下是15年,要根据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或者造成损失的数额来确定。即,如果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则追诉时效为10年。如果违法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则追诉时效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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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举一种特殊情况作为本文的结束和下一篇的伏笔,供读到此处的读者自行思考判断。
基本情况:2012年张三违法发放贷款一笔,金额200万元。2013年贷款到期后,李四为该笔贷款办理了借新还旧,期限一年。2014年该笔贷款再次到期,王五第二次为该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此后每年不同的信贷员均为该笔贷款办理借新还旧,一直持续到2026年公安机关对该笔贷款立案侦查。
思考问题:2026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张三、李四、王五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否已经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
有性趣的读者可以把您的观点发表在评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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