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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获刑罚
王维,张婷,恽婵
(记者 王维 通讯员 张婷 恽婵)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采矿刑事案,被告人陈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24年12月至2025年5月,被告人陈某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某河道水域沿线河段非法盗采河砂,多次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仍屡教不改。其间,陈某为规避处罚,以“回填前期采砂遗留砂坑”为借口再次盗采河砂,其持续顶风违法、破坏河道生态的主观恶性明显。
公诉机关经审查认为,陈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仍继续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陈某前期盗采河砂破坏原有河床结构、河道生态平衡,其后续再次采砂的行为,并非合法的生态修复、回填治理行为,而是通过新一轮的非法开采掩盖前期违法后果,本质上是对河道生态的二次、多重破坏,不仅无法修复受损生态,反而进一步加剧河道损毁、水土流失风险,威胁河道防洪与水源涵养功能。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河道采砂必须取得法定许可资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砂。无论行为人以“回填砂坑”“自用采砂”等何种借口,只要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实施采砂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结合刑法相关规定,陈某两年内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依法构成非法采矿罪。
结合全案事实、违法情节、被告人屡教不改的主观恶性以及生态损害后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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