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除,涉及到公民、法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尤其是房屋、生产设施等核心资产,其程序合法性直接关系到“程序正义”的实现。
本文原创于北京唐律(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参与出版行政法著作,参与处理行政、治安案件上百起,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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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强制拆除的程序有严格规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强拆”不仅会侵害当事人权益,还可能构成“重大程序违法”,须承担法律责任。
一、法律规定:强制拆除必须严守“程序红线”
强制拆除并非“想拆就拆”,相关程序在《行政强制法》、《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核心可概括为“四步必经程序”。
(一)前置催告与陈述申辩权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必须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明确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辩,行政机关需充分听取意见并记录,不得无视或压制。
(二)作出并送达强制执行决定
经催告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需作出书面《强制执行决定书》,载明执行依据、理由、期限、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并依法送达当事人(如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严禁“贴了就走”)。
(三)特殊情形下的公告程序
针对房屋等涉及基本居住权的财产,强拆前必须公告,明确告知执行时间、依据及当事人的权利。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诉讼,且不搬迁的,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裁定前需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
(四)执行时的合法性保障
执行过程中需制作现场笔录,记录财物清单,对贵重物品登记保全;严禁在夜间、法定节假日执行(紧急情况如危房抢险除外);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非法方式(如断水断电、恐吓威胁)。
二、强拆的具体违法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强拆行为不少情况下都被认作是“重大程序违法”。
在实践中,强制拆除的程序违法往往集中在以下场景,均属于“重大程序违法”。
(一)“未补偿先强拆”
未达成补偿协议、未支付补偿款,直接以“当事人不配合”为由强拆。
【典型案例】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
许水云系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区块居民,其合法房屋于2014年被纳入婺城区政府公布的旧城改造房屋征收范围。
因许水云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婺城区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于2014年9月26日直接组织人员将许水云的房屋强制拆除。
许水云提起行政诉讼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婺城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其参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赔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确认违法的判项。
许水云不服赔偿部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作出(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明确指出:
婺城区政府在未作出补偿决定、未通过补偿协议解决补偿问题的情况下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应当依法赔偿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安置补偿损失等,且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该案确立了“违法强拆赔偿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的重要裁判规则。
(二)跳过催告与申辩程序
未书面催告当事人,或当事人提出申辩后未回应,直接作出强拆决定。
【典型案例】胡某诉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房屋案
胡某系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街道某村村民,其房屋具有合法的土地登记和审批手续。
2024年4月26日,樟潭街道办事处在未事先催告、未听取胡某陈述和申辩的情况下,直接对胡某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胡某申请行政复议后,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1月4日作出衢衢政复[2024]66号行政复议决定,依据《行政强制法》第35条、第36条之规定,认定被申请人未事先催告就对申请人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属程序违法,决定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三)未送达法律文书或“虚假送达”
《强制执行决定书》未实际送达当事人(如仅张贴在无人处、未电话通知),导致当事人不知情而错失复议、诉讼机会。
【典型案例】王先生诉河北省某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案
王先生在河北省某镇经营商铺,镇政府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但该处罚决定书未依法送达当事人,执法勘验笔录无当事人及见证人签字,关键执法文书送达流程存在重大瑕疵,也未依法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等法定权利。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于2025年作出(2025)冀0481行初259号行政判决,认定镇政府未向原告送达处罚前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属于程序严重违法,判决撤销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并责令镇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90日内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四)夜间、节假日强拆或暴力执行
为“赶进度”在凌晨、春节等时间强拆,或者通过砸门、威胁、殴打等方式导致当事人搬迁。
【典型案例】叶呈胜、叶呈长、叶呈发诉仁化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强制案
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位于广东省仁化县周田镇新庄村民小组,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
2013年7月12日凌晨5时许,仁化县政府在未发强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叶呈胜等三人的房屋实施强制拆除。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涉案房屋属于未经批准的建筑物,但仁化县政府在凌晨实施强制拆除,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未发出强制拆除通知、未张贴公告限期自行拆除,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34条、第44条的规定;且在夜间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3条第一款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强制执行”的规定。
法院判决确认仁化县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之一,确立了“即使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的裁判规则。
(五)“以拆违代拆迁”规避程序
明明是合法建筑,却以“违建”为名快速强拆,绕过正常征收补偿程序。
【典型案例】李某、蒋某诉某县自然资源局限期拆除决定案
李某、蒋某的房屋于2014年被纳入某县建设项目集体土地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因两人对补偿金额有异议,未与政府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2020年11月9日,县自然资源局以两人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属于违章建筑为由,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房屋在2014年已纳入征收土地范围,且征收部门已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实地测量和补偿计算,依法应当按照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程序进行安置补偿。
但被告却以房屋属于违法建筑为由,采取以强制拆违取代征收的方式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属于程序违法。
因涉案房屋及附着物已被强制拆除,没有可撤销的内容,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行为违法。
该案系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发布的典型案例,明确确立了“行政行为程序不可交叉同时进行”的裁判规则。
三、强拆的法律后果:违法必担责
程序违法的强制拆除,需承担三重法律后果。
(一)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
当事人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法院或复议机关经审理,如果认定程序违法(如未催告、未送达),会直接判决或决定“强拆行为违法”,这是当事人后续索赔的前提。
(二)行政赔偿责任
因违法强拆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需依法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
房屋本身的价值(按市场价计算)、屋内物品损失(如家具、电器、现金等,当事人需提供证据证明)、停产停业损失(针对企业、商铺)等。
在前述许水云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因违法强拆造成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被征收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
赔偿范围涵盖房屋价值损失、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全部直接损失。这一裁判规则为后续大量强拆赔偿案件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标准。
(三)对相关责任人追责
对于滥用职权、暴力强拆的工作人员,可能面临行政处分(如记过、撤职);如果构成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滥用职权罪),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四、唐律观点:被强拆后,当事人该如何应对?
(一)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证据为王”是维权基石
强拆发生时,尽量用手机录像、拍照,记录强拆人员、车辆、现场情况;保留房屋原状态的照片、视频、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租赁合同);收集对方送达的所有文书(哪怕是张贴的公告),这些都是证明“程序违法”的关键。
唐律延伸提醒:
证据固定不仅是“拍几张照片”那么简单,实务中应当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思维:
第一,现场影像证据的规范采集。
拍摄时务必开启手机的时间和GPS定位功能,确保影像自带时间戳和地理坐标。
录像应完整记录强拆全过程,重点拍摄以下要素:
强拆人员的制服标识、车辆牌照、现场指挥人员的面部特征、强拆机械的编号、房屋被拆除前后的对比状态。
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安排两名以上家属分别从不同角度同时拍摄,形成互相印证的证据组合。
第二,权属证据的提前备份。
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建房审批手续、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凭证等核心权属文件,应当在平时就做好扫描件备份,存储在云端或交给可信赖的亲属保管。
一旦房屋被拆,原件灭失后将极大增加举证难度。
在许水云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许水云正是因为保留了历史拆迁许可证、征收公告等关键书面材料,才成功证明了其房屋的合法地位。
第三,证人证言的及时收集。
强拆现场周边的邻居、路人、商户等均可作为证人。
事发后应尽快请其出具书面证言并签名按手印,注明证人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如果证人愿意出庭,则作证效果更佳。
第四,行政文书的系统保存。
无论对方送达的是催告书、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还是公告,哪怕是程序存在严重瑕疵的文书,也必须完整保留。
这些文书本身就是证明“程序违法”的直接证据——例如文书未载明救济途径、送达方式不合法、落款主体不适格等,均可成为后续诉讼中的有力攻击点。
(二)及时启动法律救济——“时效”是维权的生命线
强拆后6个月内(复议为60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违法;确认违法后,再申请国家赔偿。
唐律延伸提醒:
在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因为不了解时效规则或轻信对方“协商解决”的承诺而错过维权期限,导致权利无法获得司法保护。
以下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起诉期限的起算点问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6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在强拆案件中,“知道”的起算点通常为强拆行为发生之日。
但如果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超过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一年。
第二,复议与诉讼的衔接选择。
当事人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60日内),对复议决定不服再提起诉讼(15日内);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6个月内)。
实务建议:
如果案件事实清楚、程序违法明显,可以直接起诉以节省时间;如果涉及复杂的补偿标准争议,可先通过复议程序固定部分事实。
在胡某诉衢江区樟潭街道办案中,胡某正是通过行政复议程序,仅用时不到半年即获得了确认强拆违法的复议决定,效率远高于诉讼程序。
第三,确认违法之诉与赔偿之诉的衔接。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是后续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
当事人可以在提起确认违法之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也可以在确认违法判决生效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规则,赔偿请求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赔偿请求。
第四,切勿因“协商”而丧失时效。
部分征收方会在强拆后以“正在协商补偿方案”为由拖延当事人,待当事人醒悟时已过起诉期限。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使正在协商,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先行起诉,诉讼过程中仍可继续协商调解。
(三)警惕“以拆违促拆迁”的陷阱
如果收到“违建认定通知书”,先核实自身房屋是否真的违法(如是否在规划区内、是否有历史成因),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建认定”,避免被以“拆违”名义合法强拆。
唐律延伸提醒:
“以拆违代拆迁”是当前征收实践中最为隐蔽也最为常见的违法手段之一,当事人应当掌握以下识别和应对方法:
第一,识别“以拆违代拆迁”的典型特征。
以下信号高度提示征收方正在采用该策略:
(1)房屋早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双方已就补偿标准进行过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2)房屋建成年代久远,多年来从未被任何部门认定为违建或要求整改;
(3)在协商破裂后突然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或《违建认定通知书》;
(4)征收范围内其他已签约的类似房屋未被认定为违建。如出现上述情形,基本可以判断征收方存在“选择性执法”的违法动机。
第二,收到违建认定文书后的应对步骤。
首先,不要在违建认定文书上签字确认;其次,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认定;再次,同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调取涉案地块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规划审批等文件,证明房屋已被纳入征收范围;最后,收集房屋建成年代、历史审批材料、历年纳税记录等证据,证明房屋的历史合法性。
第三,善用“程序不可交叉”的裁判规则。
如前文李某、蒋某案所确立的裁判规则,一旦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其处置法律关系即由征收补偿法规调整,行政机关不得再启动违法建筑的一般处理程序。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诉讼中应当重点援引这一规则,主张征收方的拆违程序违法。
(四)程序违法即“全案违法”
强拆的核心是“程序正义”,哪怕实体上房屋确实需要拆除(如合法征收),只要程序违法(如未补偿、未送达),当事人仍可主张赔偿。
法律绝不允许“目的合法就可以无视程序”。
唐律延伸提醒:
这一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极其重要的维权价值,当事人应当深刻理解并灵活运用:
第一,“程序违法”与“实体合法”不能相互抵消。
即使房屋确实属于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征收对象,即使征收项目本身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只要行政机关在实施强拆时违反了法定程序(如未催告、未送达、未补偿、夜间强拆等),该强拆行为即构成违法。
在叶呈胜等三人诉仁化县政府案中,法院明确指出:
即使是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也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程序违法即应确认违法。
第二,程序违法是获取赔偿的“通行证”。
一旦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当事人即获得了申请国家赔偿的法律依据。
赔偿范围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还涵盖屋内物品损失、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全部直接损失。
在许水云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正是基于婺城区政府程序严重违法的事实,判令其承担不低于合法征收补偿标准的赔偿责任。
第三,善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强拆案件中,由于行政机关未依法制作财产清单、未进行公证保全,导致被拆除房屋的面积、屋内物品等无法查明的,法院通常会采纳当事人合理范围内的赔偿主张。
第四,注意赔偿标准的“就高不就低”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在许水云案((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中再次强调:
违法强拆的赔偿数额不得低于当事人依照合法征收程序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
赔偿核算时点应当以作出赔偿判决时的市场价格为基准,而非强拆发生时的价格,以确保被征收人能够用赔偿款在同区位购买到同等条件的房屋。
这一原则充分体现了“任何人不得因违法行为获益”的基本法理。
(五)唐律总结:维权路径“五步法”
综合以上分析,唐律将遭遇违法强拆后的维权路径总结为“五步法”,供当事人参考:
第一步:现场取证。
强拆发生时第一时间录像拍照,记录强拆主体、过程、现场状况,同步保存全部权属文件和行政文书。
第二步:法律评估。
尽快咨询专业行政律师,对强拆行为的程序违法点进行系统梳理,确定诉讼策略和诉讼请求。
第三步:确认违法。
在法定期限内(6个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第四步:申请赔偿。
确认违法后,向赔偿义务机关提交行政赔偿申请;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或逾期不答复的,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步:追究责任。
对于涉嫌滥用职权、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的强拆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语
强制拆除的“程序红线”,本质是为了防止权力滥用、保护公民财产权。
无论是政府还是企业,无视程序的强拆不仅会付出法律代价,更会损害公信力。
当事人遭遇违法强拆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程序正义的底线,绝不能被突破。
(我是北京唐律,硕士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曾在国家行政执法机关某部委任职,擅长运用多元化手段解决行政法律纠纷,专注治安案件和黄赌毒案件,以“为当事人勇敢发声、坚持正义”作为使命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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