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 · 政府采购
做招投标这么多年,我才看清这条“串标红线”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 · 7个问题一次讲透
做招投标这些年,见过太多人不是死在标书质量上,而是死在串标认定上。
有些操作你觉得“没事”,财政一查一个准。今天用7个问题,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串标红线讲透,全是实战里容易踩的坑。
① 从代理机构那知道了对手报价,顺手改了标书,算串标吗?
算,而且这一条查得特别严。
法规原文是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供应商直接或间接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相关情况,并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认定关键
注意两个动作缺一不可:拿到信息 + 改了标书。光拿到没改,一般不构成本条;改了标书但信息来源不是采购人、代理机构,也不构成本条。但只要是代理机构内部流出来的信息,哪怕绕了中间人,照样跑不掉。
真实案例模型
2024年某市机关信息化运维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代理机构经办人把B、C两家首轮技术要点和报价区间,微信发给朋友,朋友再转给A公司。
A公司拿到后立刻调整技术服务方案,下调二轮报价,重新提交响应文件。成交公示后,B公司质疑投诉,财政部门调取微信记录、电子文件修改日志,全部查实。
后果:A公司成交无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罚款,列入不良记录,1年内禁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另案追责。
实操建议
• 供应商千万别通过任何渠道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打探其他投标人信息。
• 哪怕有人主动发来竞品资料,也别用来改标书。
• 拒绝沟通时,留好书面或电子证据,以后合规自查用得上。
② 采购人说“你这份标书再完善一下”,我改了,有问题吗?
有,而且问题很大。
第七十四条第(二)项管的就是这个: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
授意不限于书面指令,明示、暗示、微信短信、私下指导都算。公开答疑面向所有人,不算授意;但私下单独指导某一家改标书,就落入本条。
⚠️ 两个高频误区
误区一:只有修改实质性条款才违法?不是,改格式、盖章、业绩证明一样违法,只要源于私下授意。
误区二:代理机构好心提醒补材料不违法?错,私下一对一指导特定供应商整改标书,不属于法定澄清程序,评审阶段澄清必须由评审小组统一书面发起。
真实案例模型
2024年某单位信息化运维服务竞争性磋商项目。采购人项目负责人私下审阅意向供应商C公司的初稿响应文件,指出方案太简单、业绩偏少,口头授意“尽快优化方案,补充两份同类业绩,截止前重新上传”。
代理机构经办人知道但没制止。C公司按指引改了,成交后遭投诉,微信记录和平台上传日志一调,全部坐实。
后果:成交无效;C公司处千分之六罚款,1年内禁入;采购人工作人员政务处分;代理机构通报批评。
实操建议
• 采购人严禁单独与任一供应商交流标书内容,所有疑问走公开答疑、澄清公告。
• 供应商收到私下“修改标书”指引,明确拒绝,留存记录。
• 电子平台日志、微信、通话记录是核心证据,痕迹很难消除,别心存侥幸。
③ 几家供应商一起商量报价,没签协议,算不算串标?
算,而且不用签协议。
第七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协商”的范围很宽:口头沟通、微信聊天、电话商议、互相转发标书、统一制定技术方案、约定报价梯度都算。不需要书面围标协议,只要存在事前沟通协调实质性内容的事实,就构成本条。
⚠️ 常见误区
有人觉得“我只是共享技术模板,没商量价格,不算违法”。财政监管口径明确:法条写的是“报价、技术方案等实质性内容”,协商技术方案单独即可构成恶意串通,不需要同时协商价格。
真实案例
珠海市智慧城市数据平台建设项目供应商恶意串通案,2025年11月珠海市财政局公开。F公司和G公司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核心架构、自定义参数、解决方案描述高度一致,大量非通用段落一字不差。
电子平台显示两份文件由同一IP地址、相近时段上传。询问笔录确认双方微信沟通,协商统一技术方案,由F公司编制后发给G公司,并约定报价梯度,G公司配合投标制造竞争假象。
后果:F公司处千分之八罚款,3年内禁入;G公司处千分之五罚款,1年内禁入;项目投标无效。
实操建议
• 独立供应商之间禁止互相转发完整技术方案、沟通报价策略。
• 通用模板可以自己用,但禁止互相传递定稿投标应答文本。
• 电子平台自动记录文件制作码、MAC地址、IP地址、上传时间,共享标书极易被大数据筛查发现。
④ 同协会的会员,按协会安排投标,算串标吗?
算,而且性质更严重。
第七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供应商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并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注意区分
• 多家供应商只是同协会会员,仅身份重合,不构成恶意串通;
• 会员之间自发私下协商陪标,适用第(三)项;
• 只有协会、商会、集团总部等组织出面统一安排,才适用本条第(四)项。
真实案例
玉林市玉州区教育局印刷服务系列项目恶意串通案,2023年3月公示。多家涉案印刷企业均为当地印刷行业协会成员。
协会牵头召开协调会议,针对教育局连续多批次印刷采购项目统一安排:指定特定会员为各批次意向中标方,其余会员陪标,统一协商报价,排挤外部非会员。会议记录、会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相互印证。
后果:财政部门认定构成第(四)项恶意串通,各供应商处千分之五罚款,列入不良记录,规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实操建议
• 供应商严禁执行协会、商会或集团发来的任何“统一投标安排”“报价指导”“陪标部署”。
• 收到此类信息应留存证据、明确拒绝。
• 行业协会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会员协调投标策略,一旦查实,参与协调的组织人员和所有执行指令参与投标的会员企业,一并追责。
⑤ 提前说好哪家中标,其他人陪跑,怎么查?
这就是典型的围标。
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管的就是: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核心是预先敲定赢家,其他几家不进行实质性竞争。和单纯协商报价不同,本条必须有证据证明内定中标主体。
常见行为模式:
• 意向中标方牵头联络其他供应商,陪标方统一报高价、设置负偏离、提交无效报价;
• 意向中标人统一编写多家投标文件,明确哪家报最优方案,其余刻意弱化;
• 借用多家公司资质报名,事前约定由主导公司中标;
• 多标段项目划分标段归属;
• 长期项目轮流中标。
真实案例
于都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竞争性磋商恶意串通案,2024年案发,2025年7月处罚。重庆某病虫害防治有限公司(意向成交方)和江西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陪标方)私下约定:重庆公司成交,江西公司配合参与,不实质竞争。
技术取证显示两家响应文件由同一终端设备编制,机器码一致;江西公司提交竞争力较弱文件;询问阶段双方承认。
后果:重庆公司处千分之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年内禁入;江西公司罚款,1年内禁入;项目成交无效。
实操建议
• 陪标企业同样违法,不存在“只是帮忙、不中标就不用担责”。
• 电子平台留存的硬件信息、IP地址是核心客观证据,加上询问笔录,足以锁定“事先约定中标人”的主观合意。
• 评标时如发现报价明显梯度、标书大量低级错误、技术方案主动负偏离、联系人交叉重合,应及时书面提请监管部门核查。
⑥ 让排名第一的弃标,第二的递补,行不行?
单独弃标是你的权利,但协商安排弃标就是恶意串通。
第七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同时满足“事前协商合意”+“主动放弃行为”,即可定性。
真实案例
泉州某市政物业服务项目,2025年公开查处。项目预算2980万元,公开招标。A、B、C等多家参与。
A与B事先串通:若B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则B放弃中标,由排名第二的A递补;A中标后向B支付补偿费。评审后B确为第一候选人,按约定提交放弃申请,采购人确定A中标,A事后支付补偿。
线索由信访举报移送公安机关,固定了微信记录、银行流水、询问笔录。财政部门认定第(六)项恶意串通。
后果:两家分别处千分之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18个月内参与政府采购,追缴违法所得,项目重新采购。
实操建议
• 投标人严禁口头或书面约定“中标后让标、弃标递补”。
• 不得以分包、业务合作等名义变相支付弃标补偿。
• 评标专家或代理机构若发现第一中标候选人快速无合理理由弃标,第二候选人事先与第一名存在业务关联或人员交叉,应重点记录并主动报告财政部门。
⑦ 非招标项目,人员混同、文件雷同,会被抓吗?
会,而且是用第七十四条第(七)项兜底条款定性。
这项管的是:供应商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前六项没列到的,都归这里。
非招标方式不适用87号令的“视为串标”规则,人员混同+文件雷同的组合证据就是突破口。
真实案例
财政部2025年12月发布的典型案例。采购人K单位委托代理机构L公司,竞争性磋商采购教材项目。X、Y、Z等4家参与,X为意向成交方。
查实:X、Y、Z三家磋商授权代理人均在X公司缴纳社保,属X公司在职员工;三家响应文件技术方案、服务方案大量段落高度一致;询问中X公司承认主动安排自己控制的多家公司参与磋商,约定由X争取成交,其余配合形成竞争假象。
后果:财政部认定第(七)项“其他串通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成交无效,分别罚款,列入不良记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
实操建议
• 切勿用多家关联公司或同一控制下员工分头投标,社保、通讯记录、文件制作痕迹极易被追溯。
• 形式上相互独立、实际受同一主体操控协同竞争,直接落入本项。
• 串通认定不以是否支付陪标费用为唯一标准,存在协同参与、操纵竞争结果的合意即可认定。
最后划重点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4条,前六项是明示串通,第(七)项是兜底。
电子化监管全面推行后,交易平台自动比对MAC地址、机器码、文档信息,隐蔽串标很难逃。
恶意串通后果统一:中标成交无效;罚款;列入不良记录;1至3年禁入政府采购;情节严重吊销执照;涉嫌犯罪移送公安追究串通投标罪。
投标人抗辩常说“文件雷同只是模板通用”“员工操作失误”。单一痕迹或可解释,但多项客观证据叠加,监管机关可依法推定存在串通合意,抗辩成功率极低。
这7个问题,你中了几个?
你在投标中遇到过类似的串通情形吗?或者对哪一条的边界还拿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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