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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微北辰、天津新闻广播
近日
北辰区应急管理局局通
报6起典型处罚案例
案例一: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6年5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从事自行车车架加工,生产中有焊接工艺,检查当日从业人员王某正在车间内进行焊接作业(气体保护焊)。
经查验,王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具备从事焊接作业资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某加油站违反安全规定作业案
2026年5月28日,该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进行举报核查,经查看该单位监控视频录像并向该单位相关责任人了解,2026年5月14 日17时22分许,该单位加油员冯某使用该单位3#柴油加油机为一货车进行加油作业,加油过程中货车司机接过油枪自助加油,加油员冯某未制止且中途前往另一台加油机旁为其他车辆进行加油作业,经查该单位3#柴油加油机为非自助加油机。
该单位上述行为不符合《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AQ3010-2022 第6.1.2 项之规定,属于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七十三条(一)项、《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3 项第A 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加油站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冯某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案
2026年5月7日,该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某包装设计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油墨室、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并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当事人油墨室和车间储存、使用的慢干水和慢干溶剂(乙二醇乙醚醋酸酯)属于危险化学品。
当事人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建筑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项,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52项第B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闫某某作为此项工作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负有责任,决定给予闫某某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案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2026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员工邹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气割),经查验特种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邹某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6项第A 裁量阶次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管理职责案
2026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对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内设备旁地面、设备底部存在积尘,经现场测量,地面积尘厚度为7-20毫米,设备底部积尘体积约0.25立方米,现场积尘超过《木材加工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范》所规定的3.2毫米允许厚度,且因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导致作业现场积尘严重。
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该情形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当事人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46项第A裁量阶次,给予当事人责令限期消除,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同时经进一步调查,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因近期业务繁忙,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亦未将相关隐患及时上报,造成隐患问题未及时消除。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的安全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2项第A裁量阶次,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某涂装有限公司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2026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对某涂装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塑件面漆间使用单组分色漆、稀释剂,经查阅上述两种产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闭杯闪点均小于60℃),对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2828项,均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单位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按照《GB 50058-2014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3.2.1 中规定,喷漆作业时塑件面漆间内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属于危险场所。该单位塑件面漆间电气线路不防爆,不符合《AQ3009-2007危险场所电气安全防爆规范》6.1.1要求。
当事人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第二部分裁量细则第14项第B裁量阶次,决定给予当事人处人民币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通报案例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已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区应急管理局将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强化典型案例曝光和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全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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