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出售房屋、土地及公寓/民楼住房所得利润需缴纳10%所得税
国内税务局通告,出售包括房屋、土地、建筑物及公寓/民楼住房在内的资本资产所获利润,须就该利润缴纳10%的所得税。
根据国内税务局通告,“资本资产”系指土地、建筑物、公寓/民楼住房、车辆、企业固定资产、股份及债券凭证。对这些资产进行出售、交换或转让所产生的利润,将予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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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通过继承、赠与或慈善捐赠方式进行的资产转让,则不属于上述资本资产转让利润征税范畴。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若出售的资本资产总价值超过1000万缅币并有利润产生,则须在交易之日起30天内,向相关镇区税务局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应税款。
计算税款时,允许从相关时期价值审定委员会核定的售价中,扣除原购买价、修缮费、中介费及相关一般费用。
扣除上述费用后若有利润产生,则须对剩余利润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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