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黄县的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虽然争取到了探望权,但对方却以各种理由不让看孩子,这让很多父母非常痛苦。经常有人问: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我可以向法院起诉吗?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吗?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表示,探望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对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探望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指出,探望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不能以各种理由拒绝或阻挠对方探望孩子。
二、对方不让看孩子怎么办?
如果离婚后对方不让看孩子,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建议采取以下步骤:
第一步:协商沟通
首先可以尝试与对方协商沟通,了解对方不让看孩子的原因,表达自己探望孩子的意愿和必要性,争取对方的理解和配合。可以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方式沟通,也可以通过双方都信任的亲友、居委会、村委会等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沟通是解决问题的最佳方式,成本最低、对孩子的影响最小。
第二步:如果是协议离婚,可以向法院起诉
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对方不履行协议,不让看孩子,可以向法院提起探望权纠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助义务,保障自己的探望权。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情况、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如果离婚协议中没有约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第三步:如果是诉讼离婚,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是诉讼离婚,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已经明确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但对方不履行,不让看孩子,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特别提醒: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孩子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是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采取强制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法院可以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一方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但不能强行把孩子带走交给探望方。
第四步:申请变更抚养权
如果对方长期不让看孩子,严重影响了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感情,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法律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对方长期不让看孩子,剥夺了孩子与父母另一方的亲情,可能被认定为对孩子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从而支持变更抚养权。
三、探望权的行使方式
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看望式探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指定的地点看望孩子,时间较短,一般是几个小时或半天。
2.逗留式探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将孩子接走,与自己共同生活一段时间,然后再送回,时间较长,一般是一天、几天或假期。
3.其他方式:如电话、视频通话、网络聊天等方式与孩子保持联系。
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孩子的年龄、生活学习安排、双方的工作和居住情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探望方式和时间。
四、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探望权?
虽然探望权是法定权利,但如果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或传染性疾病,可能危及孩子健康;
2.探望方有赌博、吸毒、酗酒等不良嗜好,可能影响孩子身心健康;
3.探望方对孩子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
4.探望方在探望过程中教唆、引诱孩子从事不良行为;
5.探望方与孩子感情恶化,孩子强烈拒绝探望;
6.其他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形。
中止探望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五、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的建议
内黄离婚律师孙常佳建议,涉及探望权的纠纷,双方应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理性协商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应剥夺对方的探望权,这不仅是对方的法定权利,也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也应按照约定或判决的方式和时间行使探望权,不要影响孩子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如果对方不让看孩子,可以先协商沟通,协商不成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要采取抢夺孩子、藏匿孩子等过激行为,这样不仅违法,也会对孩子造成伤害。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代理,律师可以帮助分析案件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参加诉讼或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和孩子的合法权益。
孙常佳律师,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期专注内黄及周边地区婚姻家事纠纷处理,熟悉内黄县人民法院探望权纠纷裁判规则。如需咨询,可联系河南濮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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