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一家小诊所内,女患者蔡某因头晕前来就诊,突发危重疾病陷入昏迷。接诊的康医生第一时间实施急救并拨打120,将她送往大医院抢救。蔡某康复出院后,却将康医生和诊所一并告上法庭,索赔22万余元。法院最终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人这一辈子最寒心的事情是什么?不是你帮了别人,别人不领情。而是你拼了命把人从鬼门关拉回来,对方反手就把你告了,还要你赔22万。
一个基层诊所的医生,面对一个突然昏迷的危重患者,第一时间施救、第一时间拨打120,把人从死亡线上拽了回来。
结果患者出院后一纸诉状递到法院,告他延误救治、诊疗有误,这事搁谁身上不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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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详情与经过:
2025年6月5日上午,女子蔡某骑着一辆电动车,慢悠悠地来到当地一家小型诊所门口。这家诊所规模不大,经营者就是坐诊的康医生,店里还有一名护士帮忙打理日常事务。
蔡某推门进去的时候,脸色已经不太对劲。
她跟康医生说自己头晕得厉害,浑身都不舒服,整个人看上去精神状态很差。康医生一看这情况,不敢大意,马上放下手头的事情,开始给蔡某做检查。
这一检查不要紧,康医生发现情况不太妙。
蔡某的心跳速度明显偏快,身上出了大量的汗,整个人虚得不行。更让人担心的是,她连喝口水都做不到,嘴唇干裂却没法自主吞咽。
康医生凭借多年的行医经验,初步判断这可能是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
他当机立断,让护士赶紧拿了几粒救心丸,协助蔡某服了下去。
接下来的几分钟里,蔡某的状况并没有好转,反而急转直下。她的意识开始模糊,身体越来越无力,最终直接昏了过去,整个人瘫倒在诊所的椅子上。
康医生迅速给蔡某测量了血压,结合之前的症状,初步判断大概率是中风发作。这种级别的急症,远远超出了一个基层小诊所的处理能力。
但康医生没有选择干等着,他一边对蔡某的人中部位进行针灸急救,试图维持她的意识,一边大声吩咐护士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
从蔡某出现在诊所路口监控画面,到康医生安排护士拨打急救电话,中间仅仅间隔了10分钟。
这个时间,对于突发脑出血的患者来说,已经是争分夺秒了。
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康医生始终守在蔡某身边,密切观察她的生命体征。诊所里其他来看病的患者也都看在眼里,谁也没想到,一个普通的就诊,会变成这样惊心动魄的场面。
因为情况太过紧急,诊所也没有向蔡某收取任何诊治费用。
很快,120救护车赶到了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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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蔡某进入诊所,到被救护车接走送往大医院,整个过程只用了23分钟。这个速度,对于一个基层小诊所来说,已经做到了极限。
蔡某被送到了无锡市的一家大型医院进行抢救。
经过详细检查,诊断结果让所有人都倒吸一口凉气。蔡某患的是基底动脉瘤破裂,伴随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同时还合并了吸入性肺炎、高血压三级、低钾血症等多种严重病症。
这些病症中的任何一种,单独拿出来都足以致命。
更何况它们同时爆发在蔡某身上,病情来势之凶猛,远超普通人的想象。
好在大型医院的医疗条件和技术力量远非基层诊所可比。经过系统性的抢救和治疗,蔡某总算从鬼门关被拉了回来,最终康复出院。
事情到这里,本该是一个皆大欢喜的结局。
医生尽心救治,患者转危为安,谁都应该心存感激才对。
可谁也没想到,蔡某出院之后,非但没有感谢康医生的救命之恩,反而做了一件让所有人都瞠目结舌的事情。
她把康医生和这家诊所,一并告上了法院。
蔡某在起诉状中提出了三个理由:
1,她认为康医生没有及时提供有效的病历材料,导致救治过程存在延误。
2,她还主张康医生的诊疗行为本身存在过错,正是错误的处置才诱发了她突发重病。
3,基于这些理由,蔡某要求康医生和诊所赔偿她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万余元。
22万,对于一家小小的基层诊所来说,绝,不是一笔小钱。
康医生收到传票的时候,整个人都懵了。
他想不通,自己在蔡某命悬一线的时候拼尽全力去救人,到头来不仅没落一句好话,反而被人家告上了法庭,还要赔22万。
面对蔡某的起诉,康医生和诊所方面提出了答辩意见。
他们认为蔡某所患的基底动脉瘤破裂,完全是她自身的原发疾病所致,和诊所的诊疗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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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时蔡某的病情来势极其凶猛,康医生在有限的条件下,已经完成了力所能及的全部急救处置,并且第一时间呼叫了120进行转运。
康医生已经尽到了诊疗和急救的全部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庭审阶段,康医生提交了事后补写的门诊病历。这份病历详细记录了蔡某就诊时的症状、采取的急救措施以及拨打120的时间节点。
法院受理案件后,委托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同时,法院也向相关专科医院的主治医师进行了咨询。
鉴定的结果和专科医生的意见高度一致:以现有的证据材料,无法判断康医生采取的急救措施与蔡某的基底动脉瘤破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调取了诊所路口的监控录像和通话记录,监控画面清晰地显示,从蔡某出现在诊所附近路口,到诊所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前后只间隔了10分钟。而从蔡某进入诊所,到被救护车搭载离开,整个过程也仅仅过去了23分钟。
法院认为,这个时间间隔非常短暂,康某在判断患者病情超出自己处理能力后,立即安排了急救转运,根本不存在延误救治的情形。
蔡某踏入诊所的那一刻,身体就已经处于严重不适的状态,并且很快就陷入了昏迷。
康医生采取的量血压、听心跳、针灸人中、喂服救心丸等措施,都是紧急状况下的常规救治手段。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康医生采取了什么非常规的、存在过错的诊疗措施。
至于蔡某反复强调的病历问题,法院也给出了明确的认定。
康医生未能当场完成病历书写,确实存在病历补记不够规范的情况。但这仅仅是紧急情况下的形式瑕疵,不能等同于医疗过错,更不能以此判定康医生存在诊疗失误。
2026年7月1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康医生和诊所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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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件事到底该怎么分析呢?
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核心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法律说得非常清楚,想要让医疗机构赔钱,前提条件是必须证明对方存在过错。
本案中,蔡某所患的基底动脉瘤破裂,属于自身原发的危重疾病。
康医生在她发病后采取的一系列急救措施,都是符合常规的操作。法院通过委托鉴定和咨询专科医生,均无法认定康医生的诊疗行为与蔡某的病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既然没有过错,也就不存在赔偿的基础。
二,法律对紧急情况下的救治行为,给予了特别的保护和宽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其中第二项就是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蔡某突发脑出血陷入昏迷,属于典型的紧急状况。
康医生在确认自身诊所无力处理后,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整个处置过程紧凑高效。他本可以只做一件事,那就是打个急救电话,然后袖手旁观。
但他选择了主动出手,量血压、做针灸、喂救心丸,把能做的急救措施全部做了一遍。
这种出于善意的紧急救治行为,法律不仅不会苛责,反而应当予以鼓励和保护。
三,关于蔡某反复提及的病历问题,法律上也有清晰的界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或者遗失、伪造、篡改以及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但本案中,康医生并不是拒绝提供病历,也不是故意隐瞒或销毁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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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只是在抢救患者的紧急关头,来不及当场完成规范的病历书写,事后进行了补记。法院认定这属于形式上的瑕疵,不能直接推定为诊疗过错。
抢救生命永远是第一位的。
在分秒必争的危急时刻,要求医生一边救人一边写病历,既不现实,也不合理。
依据《医师法》第二十七条也明确规定,医师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医师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条法律的精神非常明确,就是要消除医务人员在紧急关头出手救人的后顾之忧。
如果连善意施救都要面临巨额索赔的风险,以后谁还敢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试想一下,如果法院支持了蔡某的诉讼请求,让一个在紧急时刻拼命救人的医生赔了22万,那会传递出怎样的信号?
以后每一个基层医生,遇到突发的危重病人,第一反应恐怕不是怎么救人,而是怎么自保。
最安全的做法是什么?什么都不做,只打一个120,剩下的交给运气。
可如果运气不好,病人没等到救护车就没了,家属会不会又来告你见死不救?
法律存在的意义,不是让好人无路可走。
它要做的,是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守护住那些愿意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的人。
蔡某的病确实很重,她经历了生死考验,康复之后心里有情绪,这一点可以理解。但情绪不能凌驾于事实之上,更不能成为转嫁自身疾病风险的借口。
她的重病是自身原发疾病导致的,和诊所的诊疗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把治病的账单寄给救命的恩人,于情于理于法,都站不住脚。
善意不该被辜负,救人者不该被寒心。
对于此事,有人觉得患者康复后反咬一口太过分,也有人认为医生确实存在病历不规范的瑕疵。
你觉得法院的判决合理吗?如果你是康医生,以后遇到类似的紧急情况,你还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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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扬子晚报、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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