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转自:法治日报
年近七旬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与2岁幼童相撞致骨折
起诉幼童一家索赔5万元,法院:驳回
年近70岁的老人在小区跑步时“闯入”儿童娱乐区,与突然转身的2岁幼童相撞后受伤。因赔偿未能达成一致,老人诉至法院,要求幼童一家赔偿损失5万余元。近日,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法院审理后认为,老人擅入专属儿童活动区域、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幼童家长已尽合理监护职责,遂依法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儿童娱乐区作为低龄孩童的专属空间,区别于健身、跑步区域,存在特殊的环境风险,任何成年人进入该区域活动,都应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当仔细观察,减少对孩童游玩的干扰与安全威胁。”该案承办法官岑玉洁告诉记者。
突发意外:老人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与幼童相撞摔伤
2024年10月2日晚上八点多,刘明(化名)携其二岁有余的女儿彤彤(化名)自南向北行至位于某小区北侧花园内的小广场时,彤彤挣脱刘明的手,转身向位于小广场西南角的秋千走去。此时,王强(化名)自彤彤及其父刘明身后由南向北大步跑入该小广场,20时43分14秒许,因其躲避不及,撞倒了彤彤,自己亦身体向前摔倒在地。事发后,王强随即前往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结果为左股骨骨折等。
据了解,事发小区划定有专门的塑胶跑道,跑道上印有“一起奔跑吧”字样。事发小广场的东南侧立有安全提示牌,提示牌上载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
因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强以彤彤及其父亲刘明、母亲周丽(化名)为被告,诉至槐荫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5万余元。
在庭审中,彤彤一家辩称,事发小广场系特别提示需注意安全事项的儿童游乐场所,王强违规跑步横穿儿童娱乐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且年近70岁,自身存在疾病因素、自控及避险能力减退致使其与人相撞摔伤,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彤彤在儿童娱乐区活动合法、正常,其挣脱父亲的手转身往后走并无过错;刘明面对突然跑步横穿并迅速接近的突发状况无法预料、躲避,其已履行了合理监护义务。
裁判释法:擅入儿童专属活动区域,应承担更高安全注意义务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事发小广场的东南侧立有“儿童娱乐区、安全提示”的字样,涉案小区亦专门设置了独立的塑胶跑道,为居民跑步健身提供了安全、合规的专属场地,而原告未选择塑胶跑道,却选择进入属于未成年人专属活动空间的儿童娱乐区跑步,因其疏于观察,以致其与彤彤相撞后自己亦摔倒,其该种行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儿童娱乐区的核心服务对象为低龄未成年人,该区域的场地环境、通行秩序均以适配幼儿活动为标准。擅自进入该特殊区域开展跑步运动,应负有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事发时彤彤年仅两岁有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心智发育尚未成熟,行为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无法以成年人的行为标准予以规范。其父在事发时已做到贴身陪护、看管幼儿,其已尽到日常监护、看管义务。对于低龄幼儿瞬间挣脱管控、临时改变行走轨迹的突发行为,监护人无法做到提前预判、事前规避,该突发情形已超出日常监护可预见、可防控的合理范畴,不能苛以超出常人认知和防控能力的过高注意义务。彤彤的突发动作系偶发、不可预见的正常幼儿行为,不存在故意冲撞、恶意侵权的情形,其父亦无过失,故要求彤彤及其父母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厘清场所功能边界,理性界定未成年人监护责任
岑玉洁告诉记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侵权责任的成立,须以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具体到本案中,一方面,从场地属性看,事发小广场明确划定为“儿童娱乐区”,并设有安全提示牌,小区内另配有印着“一起奔跑吧”标语的专用塑胶跑道,这表明场所功能已被清晰区隔。王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儿童娱乐区是低龄未成年人活动嬉戏的专属空间,儿童行动具有突然性、不规则性,在该区域内跑步的危险性明显高于普通道路。王强在有安全、合规的跑道可供使用的情况下,仍然选择闯入儿童娱乐区跑步,且在跑动中疏于观察、未及时避让幼儿,违反了与场所风险相匹配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
另一方面,从未成年人监护人责任方面来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虽然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监护人责任的成立,仍需以存在监护失职为前提,而不能仅因损害结果就反向推定监护人未尽看护义务。本案中,两岁幼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具有极强的突发性、随意性和不可预见性,不能以成年人的行为标准苛求。其父刘明事发时已贴身陪护、看管幼儿,已尽到日常监护义务。对于幼儿瞬间挣脱管控、临时改变行走轨迹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监护人所能预见和即时防控的合理限度,不能将此突发情形归咎于监护人。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注意不同公共区域的功能划分,成年人切勿在儿童娱乐区内开展跑步、疾走等高速运动,充分尊重未成年人的专属活动空间。同时,监护人也应尽到合理看护义务,照看好身边的孩子,多方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活动安全,共建安全有序的小区公共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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