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根据8月22日贵州广播电视台“百姓关注”栏目组微信公众号报道的真实案件整理,人物为化名。
案情简介:
8月6日晚,山东临沂兰陵县,小楠和13岁妹妹在游泳馆游泳后洗澡时,被一名小女孩提醒“有人拿手机拍你”!
小楠找到涉事女子谭某,对方当场承认偷拍并道歉哀求别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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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子被依法行政拘留十日。(图片来源于百姓关注的报道)
警方调查发现,2026年7月以来,谭某多次在游泳馆淋浴间、更衣室用手机拍摄多名女性隐私照片,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并通过微信发给丈夫刘某;刘某对照片进行点评,默许纵容继续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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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女子的丈夫受到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图片来源于百姓关注的报道)
最终,夫妻二人均被行政拘留10日并罚款1000元。游泳馆表示将给当事人退款,并加强警示、加装帘子。
以下内容是笔者对该案例的一些思考,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1、 偷拍、传播他人隐私是违法行为,即便称“只是自己看”或“发给配偶”,也不能免除法律责任。
谭某因侵犯他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被依法处罚。
2、 默许、纵容同样可能担责。
丈夫刘某虽未直接拍摄,但接收、点评并纵容妻子继续偷拍,被认定为共同违法,同样被行政拘留。
3、 游泳馆、健身房等更衣淋浴区域是隐私高风险区,消费者应提高警惕,发现可疑拍摄及时提醒、报警并保存证据,家长要特别关注未成年人安全。
4、 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应通过警示标识、加装隔断或帘子、加强巡查等方式防止偷拍,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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