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一公园里发生的一幕,让人堵到一口气喘不过来——26岁的内蒙古女孩独自旅游,拿相机拍照,上来一个陌生男子搭讪。女孩可能有所防备,婉转地说了句“别影响我拍照”。哪想到,刚才还涎着脸搭讪的男子瞬间暴怒,以“挡了跑步的路”为由,持续地咆哮、辱骂、甚至主动报了警,围堵了将近6分钟。这6分钟视频,让人看了差点窒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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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里,女孩反复道歉:“大哥,我错了,求求你放过我吧。”被逼到走投无路,带着哭腔说:“我给你跪一个,你能放过我吗?”男人怎么说?——“你跪下吧,今天不可能放过你。”
光天化日之下,公共场合的安全感和尊严,被当众碾碎。
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了“精神有问题”这个说法。华商报大风新闻的报道称,双方报警后都前往辖区派出所做笔录,男子自称精神有问题。而中华网等媒体的报道则指向,警方到场后告知该男子“精神有问题” ,劝说女生不要计较。
不管谁说的,都不应该成为息事宁人、放了走人的理由。
8月4日的事。8月20日,警方发布通报:已立案开展全面调查,违法行为人已到案。下一步将根据调查取证情况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通报确认了涉事男子是违法行为人。
太猖狂了!一个外地女孩,被本地男人搭讪不成,当众辱骂围堵,反咬一口报警,居然拍拍屁股走人了。是不是意味着,这弱女子只能自认倒霉?要是旁边没人呢?很难料。
事发后,有人说“精神疾病的认定必须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出具报告,现场口头判断不作数”。这话当然对,但说完了呢?我们真正要追问的不是这句正确的废话。
回头再看那六分钟,他不是失控,是有步骤的——先搭讪,被拒后即刻翻脸,找借口纠缠,直至逼人下跪,甚至主动报警。清醒到处处计算,步步升级,你觉得这是一个精神病人吗?
整件事成立的前提是什么?是因为女子是一个人,是搭讪有机可乘。遭婉拒就翻脸精神碾压,实际就是挑最弱的女子下手,搭讪不成就进行精神敲诈。他赌的是她不敢还手。
他哪想到女孩手上的相机一直开着。这咆哮、这嘴脸,全收录在镜头里。如果没有呢?男子构陷的剧本是不是就写成了?是不是女子只能自认倒霉?
如果没有这段视频,那句“精神有问题”或许就成了这起事件的最终结论。但这次既然有,就请在法治的阳光下论个是与非,给个罪与罚。
“精神有问题”这个说法,到底是谁说的?它和这名男子是不是真有精神病一样重要,甚至更重要。它应该成为这个案件需要调查的重点。原因很简单——这种情形的违法,不应该被放过,不应该让女子带着耻辱和憋屈离开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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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大风新闻的报道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说得很清楚:“这肯定需要做专门鉴定,不能他自己说精神有问题。”
可问题是,如果连“谁说的”都还没弄清楚,这个说法就已经成了现场处置的依据,成了劝受害者“算了”的理由——那这个判断,到底是信口开河,还是息事宁人,抑或是有意袒护?
退一万步说,就算这人的精神状况确实有问题,那又怎样?
《刑法》第十八条写得清清楚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听清楚了——不负刑事责任不等于“没事了”,更不等于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放人、一走了之。法律规定的是责令家属严加看管、必要时强制医疗。这些措施,视频里一个都没看到。
没有家属在场,没有送医,没有强制措施。只有一句“精神有问题”,然后人走了。
如果“精神有问题”成为现场处置的终点而不是起点,那这条法律保护的是施暴者,还是受害者?
这起事件真正的痛点,不只是那六分钟的辱骂和下跪。更让人寒心的是后续一连串的“软处理”——警方劝和、现场未采取强制措施、官方沉默——这些动作叠加在一起,传递出一个令人不安的信号:在面对一起明显的不法行为时,现场的处置方式更像是“息事宁人”,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依法办事”。
一个26岁的女孩,独自在异乡旅游,被一个本地男人当众羞辱。她没做错任何事,她只是拒绝了一个陌生人的搭讪。但她得到的“公道”是一句“精神有问题,算了”。这算什么事?“精神有问题”这个说法,谁给的判断?依据是什么?鉴定报告在哪?
我在这里特别提醒、特别建议的一点是,把焦点从“她该不该下跪”移开,放到“这个判断凭什么成立”、为什么就让他走人了这个焦点上。这才是一个社会该追问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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