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人3票,现在成都铁路局发了正式通报,直接把之前12306的说法给推翻了!
先说事实认定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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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名旅客实名购买 005、006、007 三连座,上海至南充;
- 仅 2 人检票上车,006 号座位购票人未检票登车;
- 两名上车女孩将零食放置在 006 空位;
- 无座旅客要求就坐,列车员建议双方自行协商,未果。
成都铁路局的法律定性是
- 购票后未检票上车,视为该旅客不行使席位使用权
- 基于合同相对性,第三方(同行两名女孩)不能占用和处置该席位
- 列车工作人员应主动协调处置,而非推给旅客自行协商
援引的是这些法条
- 《民法典》第815条、第816条
-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20条
- 《铁路旅客车票实名制管理办法》第3条
其中还有关键的国铁内部规则:检票上车才享有席位使用权;开车后未检票可免费改签当日 24 时前车次。
处理结论是
006号就是中间位置的旅客已放弃本次列车席位使用权;
另2名旅客无权占用处置该席位;
铁路部门就服务不到位致歉,承诺加强培训。
成都局的通报有商榷的地方吗?
我个人理解还是有的:
首先,"未检票上车 = 放弃席位使用权",这个是否成立?
《民法典》第 816 条规定,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两个关键词值得注意:
一是 "逾期办理"才触发,不是" 未检票 "本身就触发;
二是" 承运人可以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 这是承运人的选择权,不是权利自动消灭的法定事由。
更有意思的是,通报自己也承认 "开车后未检票还可免费改签当日24时前车次"。
如果席位使用权已经 "放弃" 了,改签的权利从何而来?改签权的存在本身就说明合同关系仍在存续。法理上,"放弃权利" 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民法典》第 140 条),单纯的未检票不宜直接推定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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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用 "合同相对性" 否定同行人使用,是否合理?
合同相对性的本意是:合同只约束缔约双方,不能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它不禁止合同权利人将自己的合同利益授权他人临时行使。
三人结伴购票出行,006 号购票人虽未上车,但同行人经其默示或明示授权使用该座位放置物品,这是权利人对自己合同权利的合理处分,与合同相对性并不冲突。
打个比方:您买了电影票没到场,同行朋友把外套放在您座位上,影院恐怕不能以 "合同相对性" 为由要求拿走。
更何况,真正的合同相对人是006号购票人本人。
在购票人未主张权利、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承运人单方面以 "合同相对性" 否定同行人的使用,逻辑上似乎是债务人拿合同相对性来对抗非合同方,这在法理上值得商榷。
再就是,"检票上车才享有席位使用权" 与《民法典》814 条是否协调?
《民法典》第814条明确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
注意,是‘出具客票’合同就成立了!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付款出票后,旅客就已经取得了合同债权。
检票是什么?检票只是承运人验证身份的履约程序,它不应该是合同权利的生效要件。
我们在看两名女孩的行为到底违了哪条法?
通报援引了多个条文,但仔细看:第 815 条管的是 "旅客应按座位号乘坐"—— 两名女孩确实坐在自己的 005 和 007 号,没有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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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 006 号座位的使用权存疑,那也应当是006号购票人来主张,或者承运人基于 816 条选择不再承担运输义务后来处置。
在购票人未退票、未主张、合同仍存续的情况下,直接定性同行人 "不能占用和处置",法律依据不够坚实。
那位站着恳求让位的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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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的想法也很实在,我买的是站票,但给了和坐票一样的钱,为何有个空位,我就不能坐?
这就带出了一个热议很久的话题:
站票和坐票,凭什么一个价?
之前铁路部门有一个自洽的定价逻辑,大白话就是:铁路收的是 "把你从 A 地运到 B 地" 的钱,至于你是坐着还是站着,不影响这个价。
但这个逻辑放在K1156 次这趟车上,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上海到南充,运行时间超过 30 个小时。一个人坐 30 小时和站 30 小时,体验上的差距是实质性的,身体负担完全不同,却付了一模一样的钱。
这在《民法典》第 6 条的公平原则下,恐怕需要一个比 "运力紧张时的兜底选择" 更充分的解释。
这里就出现了一个深层矛盾
成都局的通报里其实藏着两套互相打架的逻辑:
- 一方面说 "未检票 = 放弃席位使用权",潜台词是座位是宝贵资源,不能浪费,应该被重新利用、协调处置;
- 另一方面又坚持 "无座票和有座票同价",潜台词是座位只是运输服务的附赠便利,不是核心对价,所以值不了差价。
这两个说法不能同时成立,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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