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认真调查严肃惩处!河南登封,14岁男生在武校卫生间被同校男生用水枪滋脸、烟头烫左臂,霸凌者已退学,2026年8月17日视频流出,8月18日校方称三年前已知情并退学、近期见到视频才报警,受害男生现已17岁仍然在校,拒公开通报,校方给其心理辅导,目前警方仍在调查。
(案例来源:红星新闻,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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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是8月17日被媒体拿到的,多段拼接,画面里有两个穿某武校制服的男生,都是未成年。
戴眼镜那个是施害方,先在厕所里捏着水枪朝对方脸上滋,受害男生抬手掌挡水流,肩膀缩着。
下一秒镜头晃一下,施害者嘴里叼着烟,左手捏烟头直接摁到受害男生左小臂上,受害男生身子一颤没敢抽手。
厕所隔间门半掩,背景有武校常见的白瓷砖和蹲便器,制服胸口印着“某某武校”。
8月18日记者打通涉事武校电话,校方人士回得很快:知道这事,已经报警。
他补全的时间线是——此事大约发生在2023年,受害男生当时14岁,现在17岁,还在这所武校接着练;施害者比他大一两岁,当时就因严重违纪被班主任惩戒、学校勒令退学,人早不在校了。
当年受害男生被烫了以后自己跑去跟班主任说,班主任罚了施害者,学校走完退学程序,但没报警、没公开通报,也没给家长出书面结论,受害男生自己也没再追。
校领导是2026年8月刷到视频才意识到“原来当年那事拍下来了”,随即以单位名义报案,要求公安依法严惩。
校方另一头动作是给受害男生排了心理老师陪聊,但男生明确反对学校把事件写成通报发出来。
武校人士跟记者解释:两边都是未成年人,肖像、姓名、班级全得打码,保护隐私是底线,所以暂不公开通报,先走公安渠道。
校方表态“三年前已处理、现已报警”、心理介入、不公开通报,全程没有法院判决,没有行政处罚,退学是学校内部纪律动作,不是司法结论。
此事有几层容易混的地方。
第一,三年前的事现在报警还有没有用?
报警本身不受时效限制,公民随时能报案;但追责分三轨走。
治安轨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六个月内没被公安机关发现就不再处罚——单纯烟头烫人若只定轻微伤、按侮辱殴打处理,距2023年已超三年,治安罚款拘留基本跑不动了。
但2026年1月1日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把“学生欺凌”单列成独立违法情形,且若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从行为终了起算,本案是一次性行为,治安处罚时效确已过期。
刑事轨上,烟头烫臂若鉴定为轻伤以上,故意伤害罪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追诉时效5年,2023到2026还在窗内,公安应当立线素查;若只是皮肉伤不够轻伤,刑事这轨也进不去。
民事轨上,民法典第188条规定,普通诉讼时效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受害男生当时14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效可从其成年(18岁)或监护人知晓之日起算,17岁现龄仍未超,民事索赔仍走得通。
第二,钱和责任谁背?
施害者虽退学,但侵权事实在退学前发生,依民法典第1188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若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按第1200条承担相应责任。
当年班主任知情、学校退学,说明“事后知晓并处置”,但是否“事前无防控、事中无巡查、事发厕所长期失管”仍要查、
武校封闭住宿、生师比高、厕所监控盲区,都是法院判类案时抠学校过错的常规点。若查实学校欺凌防控制度空转,民事上大概率施害方监护人主责、学校补充或按比例担责,参考类案常见三七开或四六开。
第三,“退学”不等于“事了”。
学校勒令退学是内部纪律,不产生免除民事赔偿、不替代公安侦查、不豁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要求的“严重欺凌须报公安和教育部门”的法定义务。
该校三年前只退学不报案不通报有瑕疵;现在视频倒逼报警,是把行政和司法程序补回来,但治安时效已过的短板补不回来,能追的主要剩刑事(若够伤级)和民事两块。
视频曝光才报警这个节奏,公众看着别扭,但法律上不算校方造假,退学记录、班主任谈话若能对上,说明校内当年确有过处置,只是层级停在纪律面。
麻烦在于三年间受害男生留校就读,心理创伤是否因处置草率而加重,这块学校若被诉,要拿出当年心理干预、家长沟通的记录,拿不出就容易被推定为管理疏漏。
武校这行当封闭、尊卑分明、教练文化压过德育,霸凌常比普通中学更隐蔽。本案施害者吸烟、带水枪、烟头烫人,全是违禁物在校内流通的信号,反过来证明生管巡检有问题。
校方一句“三年前已退学”能挡住舆论第一波,挡不住受害男生满18岁后自己提民事诉讼,也挡不住公安对轻伤鉴定后的刑事跟进。
未成年人隐私要保,但隐私保护不是学校替施害方抹掉痕迹的借口;不公开通报可以,公安卷宗、伤情鉴定、退学前的谈话笔录这些该留的必须留。
霸凌不是毕业或退学就自动清零,视频把三年前的厕所照亮了,法律窗口没全关——只是能进的几扇门,得受害男生和他家长自己推开。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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