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留言观点: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行政判决书明确指出,地方社保部门以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740号复函随意清零刑释人员服刑前的社保视同缴费年限,属于适用法律根据错误,该行政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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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网友留言大方向正确,但表述不够严谨。
判例并不是直接否定〔59〕内人事福字740号复函全部效力,而是否定抛开开除处分事实,只凭服刑记录就直接套用740号复函清零视同缴费的一刀切做法。档案存在合法有效的开除处分时,740号复函仍然可以适用。
一、内务部〔59〕内人事福字第740号复函到底是什么
这份1959年的历史复函,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
原文核心: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受处分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但不计入连续工龄。
实务中很多经办机构简化理解:只要服过刑,不管单位有没有开除,直接清零视同缴费年限。
这里存在一个关键漏洞:该文件完整逻辑是刑事处分叠加单位作出合法开除处分,才发生连续工龄中断后果;单纯法院判刑,单位没有出具开除处分文书存入档案,不应当直接套用这份文件剥夺视同缴费年限。
注意:该文件至今没有被正式废止,属于历史存量政策,但是不能脱离事实无限扩大适用范围,下位历史文件不能对抗《社会保险法》上位法原则。
二、(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完整案情
当事人早年为国企全民固定职工,参加工作多年,后被判处刑事处罚。原单位作出正式开除厂籍处分,开除处分决定书完整归入个人人事档案。刑满释放之后,当事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
办理退休审批时,社保经办机构依据〔59〕内人事福字740号复函,对其判刑之前的国企工龄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当事人不服,先后经过一审、二审、省高院再审,全部败诉,之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档案内存在合法生效的开除处分决定,社保部门据此不予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结果并无不当,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产生疑惑:既然再审驳回当事人诉求,为什么说它是反“一刀切”的标杆判例?
重点看最高法判决书当中确立的裁判规则,这才是本案真正价值:
1、单纯的刑事判决、服刑事实本身,不会自动消灭连续工龄,不能仅仅凭服刑记录就直接剥夺视同缴费年限。
2、〔59〕内人事福字740号复函适用的前提条件:用人单位作出合法有效的开除处分,处分文书送达本人并存入档案。
3、如果仅有服刑记录,档案没有开除、除名处分,社保部门直接引用740号复函清零视同缴费年限,就属于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行为违法。
这就是网友留言表述需要修正的地方:判例不是说只要用740号复函就违法,而是脱离开除处分这个前提,拿服刑直接套用740号复函才违法。
三、该判例与人社建字〔2019〕11号答复如何配合使用
1、人社建字〔2019〕11号:明确服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无论何种情况都应当累计计算,不得清零。这份答复重点保护实际缴费和个人账户,没有直接解决视同缴费年限争议。
2、最高法217号再审判决,专门解决视同缴费年限边界:视同缴费是否保留,看档案里面有没有一份合法有效的开除处分文件。
两者结合的实务规则:
1、实际缴费年限:永远保留,不受服刑、开除影响;
2、视同缴费年限:看档案有没有合法开除处分。无开除,视同应当保留;有合法生效开除处分,视同缴费不予认定。
延伸区分人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被判处刑罚,按照政务处分相关规定,必然伴随开除公职处分,视同缴费年限一般不予认定;企业职工重点核查档案开除处分是否真实、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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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延伸两类典型现实案例,看懂判例怎么落地
案例A:判刑服刑,单位没有做开除处理,刑满后辞职离开单位
职工国企固定职工,被判处刑罚,单位没有出具开除厂籍决定书。刑满释放之后,本人提交辞职报告解除劳动关系。
社保部门直接引用740号复函,把服刑前全部视同缴费清零。
参照最高法217号判例裁判精神:无合法开除处分,仅仅存在服刑记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恢复视同缴费年限认定。
案例B:档案内开除处分本身程序违法、无效
职工判刑,单位出具开除文件,但是开除处分没有履行法定审批、送达程序,签名伪造,没有归入完整档案。
即便档案存有这份材料,经过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被确认开除处分无效,那么清零视同缴费的事实基础消失,服刑前符合条件工龄依然可以认定视同缴费年限。
关键点:不仅要看档案有没有开除材料,还要审查这份开除文件本身是不是一份合法有效的开除文件。开除文件本身无效,740号复函同样不能适用。
五、这个最高法判例,对于普通参保人三大现实意义
1、否定“服刑即视同清零”一刀切惯性经办口径
过去不少地方经办,只要查到当事人有刑事服刑记录,不问档案有没有开除处分,直接取消视同缴费。本判例确立标尺:判刑不等于自动开除,必须以档案内合法有效的开除处分作为事实前提,不能简单唯服刑记录论。
2、明确老历史文件的适用原则
〔59〕740号复函属于计划经济时期工龄政策,不能脱离案件事实无限扩大适用。《社会保险法》没有任何条款规定受过刑事处罚就剥夺视同缴费年限。历史政策适用必须具备对应的处分事实要件,否则就构成适用法律错误。
3、给刑释人员工龄维权提供权威司法说理依据
当自己档案只有服刑记录,找不到开除、除名处分文书,却被社保直接取消视同缴费年限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中,可以引用(2021)最高法行再217号判决书作为说理依据,主张社保部门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请求重新开展工龄认定。
免责声明:本文依据公开裁判文书、政策文件科普,不构成法律代理意见,各地经办、司法裁判存在个案差异,最终以复议机关、法院生效裁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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