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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股实债类案件申请再审,找准实体与程序双重突破口
一、投融资纠纷实务痛点
商事投融资实践中,大量案件具备完整股权投资外观:投资协议签署、工商完成股东变更登记,但二审裁判穿透认定名股实债,按民间借贷判令返还投资本息。外观形式不足以约束法院实质认定,生效裁判作出后,再审成为重要救济路径。
二、再审可行性评估
实体维度
审查协议条款与实际履行:投资方是否享有分红、表决、一票否决权利,是否委派董监高,实际参与股东会、财务管控。大量介入公司经营的客观事实,是对抗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 认定的实体基础。
程序维度核心突破口
二审法院直接变更基础法律关系性质,但未履行释明义务,全部庭审攻防局限于股权转让,当事人未就借贷关系进行举证、辩论。依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该情形可落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九项 “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 再审事由。实体定性瑕疵叠加程序违法,大幅提升再审审查关注度。
三、司法裁判四要素审查框架
结合九民会议纪要裁判精神,司法实践从四方面综合判定名股实债:收益与经营的关联性、回购义务条件、投资方经营参与度、经营风险承担。单一事实不足以推翻原判,协议文本、股东会文件、财务凭证共同组成证据链条,论证效力最优。
四、排除低效抗辩路径
- 大股东代签即整体合同无效:其余主体签字、出资交付、工商变更完成前提下,难以否定合同整体效力;
- 股东身份退出即免责:无专门责任转移书面约定,股东身份变更不能豁免原有合同义务。
五、再审办案实操指引
- 采用 “实体 + 程序” 双主线策略,程序事由提供审查切口,实体证据支撑裁判结果确有错误;
- 新证据侧重印证在案事实,不苛求单一证据彻底推翻全部裁判;
- 再审文书区别于上诉状,逐项对应民诉法 211 条法定再审事由,列明原审错误、证据、纠错方向,不能仅阐述自身诉讼请求成立;
- 严守六个月再审申请除斥期间。
#商事投融资风控 #名股实债再审
五、知乎版本
3 组标题可选
- 名股实债二审被认定借贷,申请再审可以从哪些角度找突破口?
- 二审未释明直接变更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剥夺辩论权利?名股实债案例
- 名股实债再审避坑:哪些抗辩思路实践中行不通?
知乎正文
实务场景
很多投融资案子,签了投资协议、做完工商股东登记,但二审法院穿透认定属于名股实债,按照民间借贷判决返还投资款和利息。拿到生效判决,想要申请再审,该如何寻找突破口?
一、评估案件翻盘可能性
- 实体角度仔细看协议和实际履行:投资方有没有分红权、表决权、一票否决权,是否可以委派董事监事,有没有实际参与股东会、财务管控。如果大量事实显示投资方深度介入公司经营,那么二审直接定性借贷就存在实体定性错误。
- 非常重要的程序突破口二审直接把案件法律关系,从股权转让变更为民间借贷,但是没有向当事人释明。整个一审、二审,双方都是围绕入股、股权转让来举证辩论,完全没有针对借贷关系发表意见。依据《民诉法解释》以及证据规定第 53 条,这种情况可以适用民诉法 211 条第 9 项,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作为再审事由。实体问题 + 程序问题一并提出,更容易获得合议庭重视。
二、法院认定名股实债的四个维度(参考九民纪要)
法官综合四方面来判断到底是股权投资还是借贷:
- 收益是否和公司经营业绩挂钩;
- 回购是刚性回购,还是附条件回购;
- 投资方有没有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
- 投资方是否承担经营风险。单独某一点很难推翻判决,需要协议、股东会记录、财务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
三、两种实务中很难走通的抗辩思路
- 仅以大股东是代签,主张整个投资协议无效。其余股东已经签字、出资到位、完成工商变更,一般不会否定合同整体效力。
- “我已经退股,就不用承担责任”。没有书面的责任转移约定,退股只是身份变化,不能免除合同义务。
四、名股实债再审实务建议
- 实体、程序两条线同时推进,程序问题作为切入窗口,实体证据证明原判结果错误;
- 新证据更多用来印证已有事实,不要指望单份新证据直接推翻全部判决;
- 再审申请书不能直接复制上诉状,要逐条对应民诉法 211 条各项再审事由,写明原审哪里错、什么证据支撑、应当如何纠正,而不是只讲我方主张有理;
- 严格把握六个月再审申请不变期间。
#名股实债 #股权投资纠纷 #民事再审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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