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劳动者签劳动合同时,看着厚厚的合同文本,密密麻麻的条款,只能草草签字。
心里以为:白纸黑字自己签过名,就必须全部遵守。
现实并不是这样。
根据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以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一部分“霸王条款”,哪怕员工已经签字确认,由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自始无效。2025‑09‑01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对此作出明确指引。
这七类条款,签了字也不作数
1、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
合同约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单位给予补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第19条: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免除,这类协议无效。员工事后依然有权要求补缴社保。
2、随意乐捐、罚款、超额扣工资
公司在合同约定,迟到、出错直接罚款、强制乐捐。
依据司法解释(二)第25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无权随意克扣、处罚员工工资,超额扣款约定无效。
3、随意约定高额违约金
除专项培训的服务期、竞业限制两种法定情形,劳动合同里要求员工承担违约金,一律无效(《劳动合同法》22、23、25条)。
很多合同写“员工提前离职赔偿巨额违约金”,属于典型霸王条款。
4、工伤概不负责
“工作受伤与单位无关,一切后果员工自负”。
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工伤保险条例》明确,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责任,事先免责约定直接无效。最高法公布的朱某诉保安公司劳动争议案例,就明确了该类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
5、工资已经包含加班费,不再另行支付
合同直接约定每月工资里面已经包含全部加班费。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1条,加班工资需要依法单独核算,不能笼统打包进固定工资,该类格式约定未必可以约束劳动者。
6、年假过期自动作废,病假直接按事假算
合同写当年不休年假,过期清零;病假一律按事假扣除全额工资。
参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年休假不能直接通过格式条款剥夺;病假工资法律有最低标准,不可以等同于事假无薪。
7、超长试用期、末位淘汰、企业可以无条件单方调岗
《劳动合同法》19、39、40条,严格限定试用期最长时限;单纯的末位不等于不能胜任工作,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调岗也不能完全由企业随心所欲,需要具备合理性。
法律关键点:《劳动合同法》第26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签字代表收到合同,不等于同意违背法律的霸王约定。
遇到霸王条款,劳动者四步维权
1.签约时:对于明显不合理条款,可以当场提出异议,保留沟通记录;
2.留存证据:劳动合同原件、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全部妥善保存;
3.发生争议:先和单位友好协商;
4.协商无果:向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签字,不等于全部认命。
很多企业利用信息差,把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塞进劳动合同。劳动者一定要擦亮眼睛,知道法律的底线在哪里。
对于企业而言,劳动合同合规不是额外成本,而是规避用工风险、稳定团队的长期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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