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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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居间实务中,很多人以为只要公司在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就属于合同当事人,应承担支付居间费的义务。
那么,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在居间合同盖章,是否需向居间人支付报酬?
最高院在《珠海横琴一达拉青投资合伙企业与海南盛达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第三人仅为居间项目事项涉及的项目公司,并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无需承担合同义务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与此同时,第三人在居间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但无其他证据证明其曾明示同意支付报酬的情形下,不能认定第三人认可或者承诺支付居间费用,居间人无权请求支付报酬。
最高院认为,
首先,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委托人"与“居间人"。
从《居间合同》《居间合同补充协议》的形式以及内容看,案涉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中委托人为盛达公司,居间人为一达拉青企业。亿创达公司仅为居间事项涉及的项目公司,并非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其在《居间合同》中既不享有权利亦不承担义务。
虽然亿创达公司在《居间合同补充协议》尾部加盖了公司印章,但仅表明其作为项目公司知悉其股东与第三人之间关于居间报酬支付安排的事实,在没有其它证据能够佐证证明亿创达公司曾明示同意向一达拉青企业支付居间报酬的情形下,不能基此推定其认可或承诺负担《居间合同》项下支付居间费用之义务,故亿创达公司在《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上的盖章行为并不能构成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一达拉青企业关于亿创达公司属于债务加入方应共同承担支付居间报酬义务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与万年森财公司既非《居间合同》载明的签约方,亦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盖章,其等均非《居间合同》项下的委托人。
一达拉青企业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与万年森财公司同意接受其提供的居间服务并明示确认同意与盛达公司连带向其支付居间报酬。
虽然《居间合同》鉴于条款载明盛达公司系代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万年森财公司持有亿创达公司股权,但是,此表述仅为盛达公司单方陈述,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与万年森财公司并未在《居间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
一达拉青企业提供的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与万年森财公司共同授权委托盛达公司代理其等与一达拉青企业沟通项目转让居间事宜并签署《居间合同》。
故一达拉青企业关于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鼎顶网络科技公司、万年森财公司应共同承担支付居间报酬义务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同样不能成立。
周军律师提醒,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义务,根源在于真实委托合意与实质居间服务受益,单纯的第三人盖章行为,若无缔约意思、无服务对接、无交易受益,无需承担任何居间付费责任。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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