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都被推倒摔成轻伤二级了,官方通报却只写 "强制猥亵",为什么不是强奸?或者是强奸未遂呢?有网友疑惑是否存在 "降格处理"?
先简单过一下案情。7 月 26 号晚上,招商蛇口浙江公司总经理赵海峰,跟杭州滨江区公职人员郁某栋,吃完饭转场 KTV,在包厢里对一名女性实施强制猥亵。
过程中赵海峰把人推倒,腰部受伤,司法鉴定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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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18 号官方通报,两人刑拘,都免职了。
网友的问题是,都动手了,都致人受伤了,为什么罪名是强制猥亵,不是强奸?
先说强奸和猥亵,核心区别在哪?
不是看伤得重不重,是看行为人心里想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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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刑法 236 条,核心是想发生性关系,并且着手实施了。
强制猥亵罪,刑法 237 条,核心是性交以外的淫秽行为,如摸、搂抱、抠摸,满足性欲,但不指向发生性关系。
简单说:强奸是 "想上床",猥亵是 "想揩油"。主观目的不一样,罪名就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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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目前定不了强奸?
要定强奸,哪怕是未遂,都得证明两件事:
一,行为人有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二,已经着手实施了。
什么叫着手?
不是光想,得有行动,比如脱裤子、按压、明确说要发生关系。目前官方通报只写了 "强制猥亵",说明现有证据只能证明 "动手动脚",证明不了 "想发生性关系"。
而且场景是 KTV 包厢,还有其他人在场,客观上强奸的条件也不太成立。公安机关先定强制猥亵,叫 "就低不就高",符合疑罪从轻,不是在保护谁。
三,那强奸未遂呢?
强奸未遂要求 "已经着手实行强奸,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关键在 "着手" 两个字。
被害人反抗被推倒受伤,这只能说明是反抗猥亵过程中受的伤,不能反过来推断 "他想强奸,所以被害人才反抗"。
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强奸的意图和着手行为,就跳不到强奸未遂。
四,轻伤二级会影响定性吗?
很多人觉得,都轻伤二级了,罪名应该更重才对。但轻伤二级是伤害结果,影响的是 "判多久",不是 "定什么罪"。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才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10 年以上。轻伤二级还没到重伤,所以哪怕真是强奸,也不加重。
但那样的商务场合,能把一个赴会的女下属造成轻伤二级,我也觉得这帮人够禽兽的。
在强制猥亵罪里,这个轻伤二级有两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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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推人是为了继续猥亵,那就是猥亵的暴力手段,只定一罪,轻伤作为从重情节;
如果推人是单纯泄愤,超出了猥亵的必要范围,那就是强制猥亵 + 故意伤害,数罪并罚。具体怎么定,看侦查结论。
五,后续会不会变罪名?
完全可能。案件还在侦办,目前的罪名是阶段性的。
如果侦查中发现行为人有强奸的故意和着手行为,可能变更为强奸罪未遂;如果发现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就是强奸既遂。最终以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判决为准。
所以不是 "降格处理",是证据还没到那一步。
听听您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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