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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乘客“开门杀” 不同责任主体协商未果
2024年9月4日凌晨3时50分,网约车司机王某正载着四名乘客等候红灯。坐在后排中间座位的乘客赵某处于醉酒状态。一路上,赵某持续与同伴高声交谈,并在某时刻向司机王某表达了想提前下车的要求,但王某没回应。
之后,车辆因其他原因停下,醉酒的赵某误以为车辆已到达目的地,便越过右侧乘客,猛地推开右后车门。此刻,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侧后方超速驶过,躲闪不及,重重撞上车门。巨大的冲击力让刘某当场重伤昏迷。经送医抢救,刘某虽无生命危险,却留下了脑外伤后神经症样综合征,构成十级伤残。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事故认定,本次事故中,乘客赵某开车门妨碍通行,承担主要责任;司机王某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超速行驶,亦承担次要责任。
最终,因各方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乘客赵某、司机王某、网约车平台及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醉酒乘客赵某认为,他当时处于醉酒状态,司机没有给出回应或锁好车门,司机的失职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此外,司机王某从事三年网约车,始终未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下称“双证”),是网约车“无证司机”。
而网约车平台与保险公司分别作出抗辩,网约车平台主张其与司机仅为服务合作关系,司机个人侵权行为与公司无关。保险公司则依据保单材料抗辩,表示涉案车辆投保性质为家庭自用,司机私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属于单方变更车辆使用性质,违反投保约定,因此本次事故与保险公司无关。
法院:醉酒乘客负主要责任,各方按过错比例担责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乘客赵某在醉酒状态下未尽观察义务,贸然开启车门,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过错程度最为严重;司机王某作为驾驶员,在乘客表达提前下车意愿后未及时处理,亦未采取落锁等安全措施,没有尽到对醉酒乘客的安全保障与提示义务,存在明显过错,与乘客行为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属于次要直接原因;受害人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自身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法院综合各方过错大小、行为原因力比例,最终划定民事赔偿责任比例为:醉酒乘客赵某承担60%,司机王某承担25%,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自行承担15%。
关于网约车平台责任,法院认定,平台虽与司机签署《服务合作协议》,但从实际运营模式来看,司机接单、营运、客源获取等行为高度依赖平台调度,司机不具备独立经营的自主性。双方名义为合作关系,实质为平台对司机的管理、支配关系。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负有对车辆及驾驶员资质进行事前、主动、实质性审核的强制性法定义务,并保证车辆具备营运车辆相关保险。
关于保险公司的责任,涉案车辆投保时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司机私自将车辆用于网约车营运,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保险公司已在保单重要提示栏中对改变使用性质的风险予以加黑加粗提示,投保人亦签字确认,知晓相关约定。故保险公司依法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责。但交强险作为法定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公益保障属性,其保障功能不因使用性质改变而免除,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王某自2023年注册平台账号至事故发生,长期无证营运,未取得“双证”,平台既未要求其补充,也未采取限制接单或清退措施,反而持续派单。平台审核缺失使不合格驾驶人得以接入运营网络,显著增加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并直接导致涉案车辆因使用性质改变而无法获得商业三者险赔偿,平台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综合考量平台义务违反的程度、平台抽成获益比例以及保险保障缺失程度,法院确定平台对司机王某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且赔付后无权向王某追偿。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82万元;乘客赵某赔偿6.4万余元;司机王某赔偿2.6万余元;网约车平台在过错范围内对司机应赔偿数额的40%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法官:不同过失共同责任,明确网约车平台审核底线
本案采用的过错范围内共同责任,是在现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连带责任、补充责任、按份责任三大传统侵权责任形态的调适和创新,兼具法理上的妥当性和实务上的合理性。判决采纳有限共同责任和按份归责的结合,严格遵循原因力大小、过错程度两大侵权归责核心标准:平台过错是间接、系统性审核失职,原因力弱于司机直接驾驶过错,因此仅限定在司机责任份额内承担部分责任,实现过错、原因力、责任的统一。
本案中,平台搭建网约车运营体系,主动吸纳无营运资质的驾驶员、非营运车辆进入公共客运网络,是该危险领域的创设者、组织者与实际支配者。依据“谁开启危险、谁管控危险”的法理,平台的安全审核、运营管理义务并非约定的附随义务,而是基于风险创设产生的法定、首要、持续性义务。法院认定平台不能以《服务合作协议》规避管理责任,是对风险的源头创设者必要的责任约束。
同时,本案判决明确平台违反行政监管类法定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成立民事侵权。平台不得以商业模式、合作协议对抗法定监管义务,这是公法义务私法化的典型体现。在法理上,任何商业创新都必须嵌入现行法律框架内,经营主体享有新业态红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风险。本案确立了网约车行业通用的裁判规则:平台作为运营组织者,必须落实运力、人员资质审核的核心义务;私家车私自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运、平台放任违规营运的,不仅会触发保险免责,平台自身也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该裁判从源头划定平台的权利边界、义务范围与风险承担规则,以司法裁判引领行业合规发展,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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