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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市民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济宁市金乡县金文实验高级中学(民办普通高中)在学生正常办理转学手续期间,以不予办理学籍转移为由,收取 36000 元高额费用。家长事后依据山东省收费政策提出退费诉求,学校拒不退还,工作人员沟通中言语强硬,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据投诉家长介绍,其子为金乡金文实验高级中学 2023 级在校生。入学当年,因学生成绩优良,学费予以减免,实际缴纳学费 13700 元。就读一学年后,因家庭整体搬迁至吉林省,家长依法为孩子申请办理普通高中转学手续。
家长称,在办理转学流程时,学校提出要求,必须缴纳 36000 元费用,否则不予配合办理学籍转出。考虑到学籍直接关系孩子异地就学,迫于现实压力,家长只能缴纳该笔款项。完成转学事宜后,家长查阅山东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相关文件得知,学校此项收费并无政策依据,属于违规乱收费。随后家长多次到校沟通,要求退还违规收取的钱款。
双方协商过程并不顺利。家长表示,学校一名后勤负责人沟通时态度恶劣,明确拒绝退费,甚至声称 “爱哪告就告去”。学校以存在 “学籍成本” 为由强行扣费,拒不执行山东省民办学校转学按月退费规定。目前,家长已通过政务热线、网络问政渠道持续反映情况,金乡县、济宁市教育主管部门已受理该投诉,相关调查工作正在推进。
政策解读:民办高中生转学,依规应当按月退费,不得额外收取学籍费用
依据《山东省中小学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价格〔2025〕649 号)第三十七条明文规定:学生退学的,学校应从学生提出申请之日起,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等;中小学学习时间按每学年 10 个月计算,学生经批准转学,参照退学规定退还有关费用。
政策清晰表明:民办高中学生合规转学,只能按照学生实际在校时长结算学费,多收取的费用应当予以退还;法律法规、省级规范性文件中,不存在 “学籍转出费”“学籍占用费”“转学补偿金” 等收费项目。学籍管理是学校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的法定义务,不得单独设立项目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公示,并报主管部门备案;严禁在公示项目之外自立名目收费。同时,教育学籍管理相关规定明确:学校不得以学费纠纷为由扣押、拖延办理学生学籍转移手续。学校以不给转学籍胁迫家长缴纳额外费用,涉嫌变相强制交易,侵害学生正常受教育权利。
业内法律人士表示:如果查实学校存在自立项目收费、以学籍为筹码强制收费、拒不落实按月退费政策等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法责令学校退还违规所得;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约谈、追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采取行政处罚。家长持有缴费票据、聊天记录、沟通录音、转学申请等完整证据,有权通过行政调解、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护合法财产权益。
家长诉求与社会期盼
投诉家长表示,自身诉求十分明确:希望主管部门尽快查清事实,认定相关收费行为是否违规,督促学校依法退还违规收取的全部款项,并规范该校后续转学、退费管理流程。同时希望相关部门加强辖区民办高中收费常态化监管,杜绝同类乱收费现象再次发生。
民办教育应当坚守教育公益底色,转学、退费政策直接关系万千家庭切身利益。民办学校应当严格遵守省级收费管理规定,规范办学行为,畅通沟通渠道,文明回应家长合理诉求,不应激化矛盾。
截至发稿,金乡县教育主管部门仍在对该事件开展调查核实。后续调查结论、处理结果,有待官方进一步通报。我们将持续关注事件进展,也提醒广大家长,遇到教育乱收费问题,注意留存缴费凭证、录音、书面通知等证据,及时向教育、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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