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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规划宜趁当事人清醒时提前安排,通过遗嘱完成确权析产,依托独立第三方信托实现资产安全隔离、减少继承纠纷,保障养老与家庭财富平稳传递
文|车耳
传承规划这种事最好是在当事人身体状况良好时、选择适合的法律工具和金融产品,提前将名下的各种资产和长短期债务做好安排,确保自己在丧失行为能力之前,能够实现养老资金安全、家庭关系和谐、财产安全让渡等终极目标。而信托机制,独立行事的第三方的建立,应该会使社会更加和谐,更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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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开篇:财富传承的第一堂确权必修课
遗言、遗愿、遗嘱这些我们经常忌讳的词句在西方很容易说出口,虽然都是我们离开这个世界前最后的表达,但是其形式不同,意义不同,结果可能很不相同。我们国人习俗上往往忌讳这类问题,忽视对未来的预期,将遗嘱混同于遗言、遗愿,经常到了最后不能自理时才想起来,这时自己的处置财产的能力已经打了大大的折扣,也给后来的执行人带来不小的难题。
而西方人在遗嘱问题上比我们洒脱,他们提及此事时就如同家常便饭。就像在好莱坞著名电影《飘》中盖博饰演的男主角对其爱慕的女主角随口一句那样:“我会在遗嘱上加上你名字的”。其隐含的意思是:我在过世后财产会留给你一份。他们经常说得轻松,没有禁忌,实操上也没有什么困难,加个名字多分一份而已。因为遗嘱和信托在那个社会是很普遍的行为。当然,他之后也可能再加上其他人的名字。每加一个人的名字就会降低一次遗嘱的含金量。这跟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一个道理,每一次增发都是对原来资产的一种稀释。
这意味着,写遗嘱这种事应该在头脑清醒时,甚至在年富力强事业有成的时候就要考虑到,早比晚好;其次,遗嘱内容是会随着时间和情况变化而改变的,并不是一劳永逸、一成不变的,那么修改遗嘱就很正常的事,不能将其做成一锤子买卖;再次,既然遗嘱可以随时增加一个名字,也就是一个受益人,当然也可以剔除一个名字,增加名字容易,剔除则会引发问题,被剥夺权益的人肯定会有想法,所以要保密。也就是说要让亲友和监护人-无论意定还是法定、知道自己留有遗嘱这件事,但是对内容要始终秘而不宣。
此外,写遗嘱不难,执行却不容易,尤其在我们国家,难的是将其转化成现实。这就涉及确权和析产这两个问题了。
就房产而言,确权解决的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被继承人能给后代的财产是什么;相对应的是,析产解决的是被继承人去世后,各个继承人应当持有何种比例。通俗的讲,确权是要确定一个人是否在法律上拥有被继承人的财产,析产则是在确定财产后要明示一个人拥有的份额有多大。
确权是重要的,这是一种通过法律手段确认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取证环节,是当下社会养老与传承规划必不可少的也是容易被大家忽视的环节。在老人安排身后家事时,第一步先"析产",对其名下财产开展财产权属分析与财产价值分析:哪些属于老人个人财产、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对应市场价值与变现能力如何。这是前置的"摸家底"环节,也是后续所有安排的起点。第二步才是"确权",在继承事实发生或接受遗赠时,通过公证、协议或司法途径,把遗产范围内每一项财产的所有权人,依法确认登记到具体继承人名下。这是继承启动之后的法定落地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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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权之后:拆解家庭资产传承里的析产核心逻辑
讲个实际例子:朋友从小生活在缺乏关爱的环境中,母亲聪明能干,支撑了家里大半边天,为家里挣到了几处房产和积蓄,但是父亲脾气暴躁,不会与人相处,很早就离岗退休。他自己从小遭父亲打骂,一直关系不睦。父母曾经分居,后来勉强复合。他生在独生子女那个时代,母亲总是对他说,自己辛辛苦苦挣来的家业以后都是他的。他自己被常年灌输,以为这是理所当然的。
只是人算不如天算,母亲突然因病去世,处理完后事后,只能面对自己一向没有交流的父亲,他才惊讶地发现,原来自己家产居然大部分都归和自己没有感情的父亲所有。他们家所有的财产都是父母婚后挣的,包括几处房产和银行存款,所以父亲已经合法地拥有所有婚内财产的一半,同时父亲和儿子都是第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所以各占另一半遗产的一半。这样算来,分家的话,理论上他只能拿到父母财富的25%,也就是四分之一,同时还有养育与之近乎决裂的父亲的义务。之前他一直以为作为独生子女的自己是家产百分之百的继承者,没想到母亲去世使他资产一下子缩水到这种地步。
在这个例子中,如果父子分家,则要明确各自在继承中的顺序和比例后,再完成析产,将财产共同持有人通过法律协议的方式,根据一定的标准予以分割,产权最终归属各个共有人分别持有。这种法律上严谨的定义也许不好理解,换成白话就是:自己名下财产可能不完全属于自己,其他人或许拥有部分产权。
在婚姻关系中,婚后购买的房屋产权是被夫妻双方共同持有,一人一半,一旦配偶离世或者自己晚年再婚,在没有提前做好财产确权和析产工作的情况下,就完全可能出现房屋产权上的纠纷,出现售房和过户难题,导致子女无法继承或者在办理继承时遭遇困境。
确权不容易,析产更难。法律关系需要确认,实体财富要定价。总之这是一件耗时费力,手续繁多的大事。期间还可能出现常识性问题,遭到执法机关的诘问。大人物是这样,普通百姓更弱势,碰到类似问题更无助。即使你觉得没有问题,即使你认为这是天经地义,办理行政手续上可能还要你出具母女关系这类证明。而缺少这种证明,你既不能确权,也不能析产。
很多人忽视了确权和析产,很多人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差别,更多的人将本来可以早做的功课推到了年迈,最后不得不以老迈之身放下面子陷入尴尬的境地。确权是重要的,如果你买了房产却没有房产证,在法律上就没有正式的产权。宅基地、小产权,房子销售后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比比皆是。并不是你花了钱东西就真是你的了,至少从法律角度上可能会存疑。
至于析产,经常是看上去是你的、但具体说起来可能又不完全是你的那种状态。比如说一个房产上面写的是你名字,也办理完了房产证,却属于婚后财产,那么离婚时那就要进行分割,夫妻各占一半,即使没有离婚,各自有各自打算,也要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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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落地:以信托机制筑牢财富传承的最终防线
遗嘱虽能明确财产归属,但无法解决继承人挥霍、管理不善或债权人追索等风险。因此,更完善的传承规划需引入信托机制,将资产的所有权、管理权与受益权分离,实现风险隔离与长期稳健传承。
不管你自己是否这样认为,在中国六十岁以上应该算作老人了,退休大限让你知道应该退出历史舞台:社区可能给你发老年卡,公园也开始减免门票,上公交时会有人给你让座。这时要考虑的不是未来辉煌的业绩,而是在世时资产的保全。在身体尚好的时候,就要想到未来和意外哪个先到,以及那种一旦摔跤骨折就会导致健康状况断崖式下跌的可能性。
事实上,或早或晚,我们都不得不依赖外界,依赖外人,依赖外部关系,将资产交给外人打理。这时候养老信托就可能起到关键的作用,那种将养老和信托联系起来、将传承规划和意定监护结合起来、并由第三方管理的新方式。
当然,从业人员往往会说信托财产是安全的,理论上讲可能如此,依法设立的信托计划,其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固有财产相隔离,具有独立性。在财产来源合法、权利完整,且设立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委托人未过度控制信托财产、分配安排受限等要件齐备时,信托财产不纳入委托人责任财产,原则上不受委托人债务追索,可实现资产隔离与定向传承功能。那么,财产一旦委托给信托,就一定会保证安全、不会损失吗?
情况不尽如此。从金融关系上说,虽然这份财产被独立划分出来,不再委托人掌控之中,落在受托人手中,但并不意味这份财产还会百分之百地得以保存。这首先取决于双方的约定,比如受托现金的投向,受托人可以按照约定采取激进管理方式,比如炒股买进卖出,那就有可能大幅度增值/大幅度贬值,甚至到最后所剩无几。这可以归结为宏观形势,市场低迷时大家都亏钱,信托也是如此;其次这还取决于受托人的智慧和判断力,如果他管理受托资金时做了错误判断,也可能造成巨额亏损,导致受托资金的损失。但只要是没有违约,没有违背勤勉和谨慎原则,受托人就不应该为这个亏损负责,损失了就损失了。
但是,如果双方约定是谨慎管理,并写明现金应该以保本保息的存款形式放在银行而非风云变幻的证券市场,那受托人就得为其炒股的行为负责,甚至会被要求拿出自己的本钱来赔偿委托人的损失。
在社会上,我们对信托的误区大致有几种:其一是认为信托就是理财,就是跟信托公司或者银行打交道,属于一种金融关系,其实信托起于金融不止于金融,它还是一种法律关系和契约关系;误区之二是认为信托是一种高高在上的东西,理财都是大额的,起步价就可能三百万,虽然预期收益高,一般百姓买不起,其实理财只是信托的一种方式,不应该有金额限制,无论客户大小,资金多少理论上都可以做,当然如果金额小,覆盖不了成本,可能没人愿意做而已;误区之三是认为信托的事只能找信托公司,而全国只有六十几家信托公司,门槛高、分部少,不敢高攀,也不懂规则。实际上,在很多地方存在更广泛化的信托关系,不仅基金,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遗嘱保留机构都可能存在某种形式的“信托关系”。
信托资金原则上应该是一人一户,相互不涉及。金融从业人士喜欢用资金池这个说法,就是各路资金一旦进入他们管理的账户就会放在一个大账户里,所有人的同类产品的资金都在一起。这样既方便管理,也可以同进同退。那里就像一个水池一样,不断往里注入,也不断溢出,流水有涨有落,资金有赚有亏。
但是信托和银行不同,银行可以将全部客户资金放在一个池中,大池水盈,小客户也跟着沾光。理想状态下,信托却不能,只能每户单独一池,自己潮涨潮落,盈亏自负。别家的水不能流到这里,别家的赢利也不能在此体现,当然亏损也不能殃及。这就是信托财产一直强调的独立性原则。
这也正是容易对信托理财出现偏见的地方。要指出的是,所谓信托账户理论上是安全的说法,也仅仅在理论上。如同其他账户一样,信托账户可能被不法分子盗用,可能资金投向风险高的产品出现巨额亏损,甚至有可能信托公司倒闭而资金早被挪用。这都会导致亏损。
还有一点是司法判决的问题,一个信托账户的独立性若被质疑,若不能获得法官认同,那独立性就是空谈。所以安全或是不安全都是相对的,不仅取决于双方之间的约定。也取决于当代公众的契约精神和现实社会的司法判定。
信托本源上还有有利他性质。成立一个信托,一般要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托财产这几个法理上承认的对象。信托虽然源自于财产,却不仅仅是一种金融关系,它一直是一种人际关系,一种法律关系。在我们这个信托制度后起之秀的社会,应该让更多适当的人和机构成为受托人,践行信任加托付的理念,使信托成为终极手段。
让规划起于遗嘱,让传承终于信托。
在一个急功近利的社会中,广大民众需要良心教育,也需要有法制教育。在养老和信托这件事上,如果委托人缺位,这个社会贫富差距就会拉大,第三次分配就会缺乏原动力;如果受托人缺位,就无法形成气候,执行力不够;如果良知和法规缺位,信托业发展就会受到阻碍,劣币就会驱逐良币。
(作者曾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国际经济咨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编辑:杨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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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要琢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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