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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王慧琳
为员工买了雇主责任险,本以为是给企业上了一道“安全锁”,谁知员工真出了事,保险公司却一分不赔。近日,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案件,给所有用人单位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
原告某机械厂为雇员刘某投保了雇主责任险,投保时登记的工种是“铸造工”,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4类职业。谁料投保仅6天,刘某在操作冲床时右手不慎被挤压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达七级。企业随后与刘某达成赔偿协议,共计支付16.5万余元。可当企业拿着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调查后认为:刘某受伤时实际干的是“冲床工”的活,而根据职业类别表,“冲床工”属于5类职业,危险程度明显高于投保时登记的4类“铸造工”。保单特别约定写得明明白白——仅承保1至4类职业的雇员,若实际工种高于4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企业不服,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案件审理中,法院重点审查了两个问题:免责条款到底有没有效?刘某事发时干的究竟是什么活?关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院认为,案涉保险单的特别约定条款以加粗加黑字体明确载明,本保单仅承保1至4类职业的雇员。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盖章确认,声明保险人已就包括免责条款在内的全部内容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后,免责条款即对投保人发生效力。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的盖章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刘某的实际工种,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发当天的急诊病历记载刘某系被“冲床”挤压受伤;保险公司对刘某本人的询问笔录中,刘某陈述其是在操作“冲床”时受伤;企业投资人在接受询问时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法院认定,刘某事发时实际从事“冲床工”的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综上,法院认为,雇员刘某从事的“冲床工”属于5类职业,已超出保险合同约定的1至4类承保范围。根据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机械厂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送达后,某机械厂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初审:刘岩
复审:韩蕊
终审:姚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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