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广西靖西法院这起判例,在网上引发热烈讨论。男子李某和女友张某没有领证,只是男女朋友同居在一起。凌晨李某突然摔倒意识不清,同居女友张某发现之后,仅仅间隔1分钟就拨打120急救电话,还联系男子妹妹前来协助。但很遗憾,男子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推断死因是心源性猝死。
悲剧发生之后,死者家属悲痛之下,将同居女友起诉到法院,认为女友没有尽到照看义务,要求对方承担30%责任,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计27万余元。可最终法院一审直接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很多网友产生巨大疑惑:两个人住在一起,出了事,同居伴侣难道不需要负责吗?同居的救助义务和夫妻扶助义务,到底差在哪里?今天结合本案,拆解容易被大众混淆的法律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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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民事侵权责任:同居只有道德互助,没有等同于夫妻的法定强制扶养救助义务。
很多老百姓存在认知误区:只要共同居住生活,一方出事另一方就要担责。但是依据《民法典》,互相扶养救助是法律赋予合法夫妻的法定义务,以办理结婚登记为前提。本案两人仅仅是恋爱同居,没有领取结婚证。道义层面,同住一室应当互帮互助,但道义不能直接等同于法律强制责任。
当然,同居也不是完全没有义务。共同居住场景下,产生的是普通人的一般合理救助义务,不是无限度监护义务。什么叫尽到一般救助义务?发现对方发病,第一时间拨打120、联系亲友,就是普通人能做到的合理限度。法律不会强制要求没有医疗资质的普通人实施专业心肺复苏等医学抢救,不能用医生的专业标准,去苛求普通老百姓。本案女友一分钟就呼叫急救,平时还规劝男子少饮酒,已经完全履行合理救助义务。
第二,侵权成立四要件,家属全部没有完成举证,承担举证不能败诉后果。
按照民法典过错侵权原则,想要法院判决别人赔钱,原告必须同时证明四件事: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发生损害后果、过错行为和死亡结果存在法律上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存在过错。
本案男子死亡根源是自身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基础疾病突发。家属只是主观猜测女友没有尽到照看义务,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女友存在争吵、刺激、延误救治、强迫饮酒等过错行为。
这里还有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家属事发当时就表明后续要维权,却没有及时做尸检固定死因证据,等到遗体处理完毕,失去鉴定条件。打官司讲证据,不是讲情理,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第三,划重点:同居伴侣什么情况下,才需要赔钱担责?
并不是所有同居出事,同居方都可以免责,有几种情形是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情形一:危险是同居伴侣制造出来的。比如争吵打斗、强行劝酒、实施伤害行为,诱发对方发病死亡;
情形二:明明发现对方昏迷病危,有条件救助,却置之不理,不拨打120,放任危害结果扩大;
情形三:双方先前行为把对方置于危险处境,由此衍生法定救助义务。
回到本案,女友既没有制造危险,也没有见死不救,自然不构成侵权,不用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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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到大家四条现实维权提示,不管是同居男女,还是死者家属,都值得参考。
第一,对于同居共同生活的男女:发生突发意外,第一时间拨打120、110,留存通话记录、聊天记录、出诊记录,保留好已经实施救助的客观证据,不要只靠口头陈述。普通人只需要做到力所能及的救助,法律不强求专业医疗操作。
第二,如果不幸收到法院传票,千万不要逃避拒收、不出庭,缺席审判会直接丧失举证答辩机会,哪怕自认没有过错,也一定要积极应诉提交证据。
第三,作为死者家属,悲痛可以理解,但是维权要尊重法律证据。怀疑死因有问题,一定要在遗体火化之前及时申请尸检鉴定,一旦火化,很多事实将再也无法查清,直接丧失维权基础。不能仅凭情感,就推定共同居住者一定有责任。
第四,区分同居和婚姻的法律差距。领证结婚之后,夫妻之间是法定扶养扶助义务;恋爱同居,只有有限的一般救助义务,二者法律责任完全不一样。不要把同居,当成事实婚姻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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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这个案件,我们看到司法的价值导向:法律保护善意施救者,不能出现“救了人反而赔钱”的寒心局面。成年人首先是自己健康、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身疾病带来的死亡风险,转嫁到同居伴侣身上。道义上应当守望相助,但责任不能无限扩大。
周兆成律师提醒:恋爱同居,有爱,但不等于无限法律兜底。共同居住不代表监护责任自动转移,侵权责任的认定,看过错、看证据、看因果关系,而不只是看是否住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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