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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司法局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显示,芜湖一65岁律师因向某某送烟酒茶和宴请某某吃饭,被该局处以停止执业8个月和罚款22000元的处罚。
公示信息显示,当事人邱某1961年12月07日生,安徽芜湖某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根据有关单位移交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并经查明,邱某4次向某某送出烟酒茶价值共计0.8万元。请某某吃饭,价值共计0.19万元。
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五)项“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芜湖市司法局决定给予邱某停止执业8个月,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书文号为“芜司罚决〔2026〕4号”,公示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来源:芜湖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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