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流层平流层 的微博,某地针对辖区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大多信仰伊斯兰教的特点,注重发挥市伊协和清真寺寺管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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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要求当地神职人员热情欢迎外来穆斯林群众到清真寺做礼拜,同时指导宗教人士利用这些群众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时机,关心他们的生活,了解他们的思想,主动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引导帮助他们提高思想素质,牢固树立民族大团结的意识。
这一做法,为如何在政教分离原则下发挥宗教人士积极作用,提供了值得肯定的实践样本。
2021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宗教人士要做到"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 。
在政策宣传、群众联络等桥梁纽带环节,可以发挥宗教人士熟悉信教群众、在群众中有影响力的优势;但在需要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领域,必须坚守政教分离的法治底线。
某地的做法之所以值得肯定,正是因为当地要求宗教人士承担的是政策宣传、思想沟通的职能,而非代替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或代替司法部门行使司法调解权。
外来信教群众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工作,宗教组织往往是他们最先寻求帮助和联系的社会网络节点。
由宗教人士向他们传递国家政策法规、引导他们融入当地社会,能够起到政府部门难以替代的“润滑剂”作用。
神职人员对信教群众中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疏导,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在宗教活动中坚持爱国爱教,把党的政策与宗教教义中有利于社会和谐的内容结合起来,向信教群众传递正能量;
以信教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党和国家民族宗教政策及法律法规,让他们意识到“国大于教、国法大于教规、教民首先是公民”。
这些都符合发挥宗教人士积极作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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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值得警惕的是,一些地方错误地将本应由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履行的公共管理职能,交由宗教人士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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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西北某地法院发表《破冰之旅:“法庭+阿訇”化解民族风俗差异下的婚姻危机》一文,称法院“聘请阿訇作为特邀调解员,在办案过程中运用民族习俗在诉前成功化解了一批回汉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
梳理各地公开报道可以看到,类似做法已在安徽、河南、湖南、云南、宁夏、江苏等多个省份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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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2018年无锡清真寺成立了首家伊斯兰教人民调解组织——"石榴"人民调解工作室,直接与区法院、检察院建立工作联系和情况通报制度;马鞍山花山法院甚至在清真寺举行少数民族调解员受聘仪式,将宗教场所与司法调解深度绑定。
这些做法的问题在于,调解的依据并非国家法律,而是宗教教法。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朱爱农在《中国穆斯林》上发表的《阿訇调解 促进平安宁夏建设》一文对此直言不讳:阿訇调解的依据“主要是以伊斯兰教教法为核心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
如果调解依据的是国家法律,法院完全没有必要邀请阿訇介入,法官在法律适用方面显然更为专业。
邀请阿訇参与调解的真实原因,恰恰在于教法在这些信教群体中的约束力大于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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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群体纠纷中,宗教权威已在事实上凌驾于行政权威和司法权威之上。当信教群众只听从宗教人士的调解、不听从公安和司法部门的处置时,“法治社会”的根基便出现了裂痕。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第30条早已明确规定:“坚持政教分离政策,严禁宗教干预国家司法职能的实施。禁止邀请宗教人士利用信教群众的宗教信仰来处理农村矛盾纠纷。”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需要发挥好宗教人士的积极作用,但更需要把握好这种作用的边界。
让宗教人士成为政策宣传的桥梁、群众联络的纽带,而非代替政府行使公共权力,才能真正实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才能真正维护好法治的尊严与统一。
作 者:九州卫士,来源:九州卫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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