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退赃退赔是不是越早越好?
家属来咨询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时,经常会问我一个问题:
人已经被刑事拘留了,现在是不是赶紧把钱退了,越早退越有利?
我的判断是:原则上,退赃退赔越早,越有利于体现认罪悔罪态度,也更有机会在取保候审、批捕、审查起诉、认罪认罚和最终量刑中发挥作用。
但这里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
退赃退赔可以早,但不能“金额都没搞清楚,就先按公安认定的数额全部退掉”。
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件中,退多少、以什么名义退、谁来退,往往和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个人获利以及共同犯罪责任直接相关。顺序搞错了,可能会影响后续辩护空间。
一、为什么说退赃退赔的时间很重要?
2025年4月2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
2026年最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是否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是判断犯罪嫌疑人悔罪表现以及确定从宽幅度的重要因素;即使没有退赔,也不当然排除认罪认罚,但从宽幅度可能受到影响。
所以,从刑事辩护实务看,退赃并不只是“最后判刑时少几个月”的问题。
如果案件条件合适,较早完成退赃退赔,可以贯穿几个重要程序节点:
侦查阶段,可以作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时的一项有利情节;
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和初犯、偶犯、社会危险性较低等因素结合,作为申请不批准逮捕的辅助理由;
审查起诉阶段,则直接关系认罪认罚、量刑建议以及是否具备相对更有利处理空间;
到了审判阶段,退赃退赔同样属于法院综合判断悔罪表现和量刑的重要情节。
因此,如果案件基本事实已经比较清楚,而且退赃范围也能够确认,通常没有必要故意拖到开庭前才处理。
二、但销假案件最容易犯的错误,是“公安说多少钱,就退多少钱”
这是我认为这类案件最值得提醒的一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在判断犯罪数额,不只是看一个“流水”。
2025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明确区分了几个概念:
销售金额,是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违法所得数额,原则上是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购进价款后的数额;
对于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还涉及货值金额。
司法解释同时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以上,或者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等情形,可以达到相应入罪标准;数额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还可能进入“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层级。
这意味着,一个案件里可能同时存在:
微信、支付宝流水;
银行卡收款;
正常商品交易;
假冒商品交易;
退款订单;
刷单;
取消订单;
代收款;
同行之间资金往来;
库存商品;
个人提成和工资。
这些数字不能简单加在一起。
所以我办理销假案件时,一般不会在刚接案时直接告诉家属:
“先把公安说的金额全部退了再说。”
我会先问:
这个金额到底是销售金额,还是账户流水?
这个所谓违法所得,是整个公司的利润,还是这个员工个人实际获得的提成?
公安扣押的库存是否全部属于假冒商品?货值金额是按照什么价格计算的?
这个人在公司到底是老板、股东、店长,还是普通业务员?
这些问题没有搞清楚,退赃就容易失去针对性。
三、员工、店长和老板,退赃逻辑也不完全一样
比如一个公司销售假冒品牌商品,公安查到公司销售金额500万元。
老板实际控制采购、定价、销售和资金;
店长负责门店管理并领取提成;
普通员工只是按照底薪加少量佣金销售。
三个人最后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不会当然完全一样。
尤其对于普通员工或者从犯,辩护中经常需要重点审查:
他入职多长时间;
实际参与了多少销售;
是否知道商品是假冒产品;
是否参与采购、定价和管理;
个人拿了多少工资和提成;
是否具备决定权;
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如果一个普通员工实际只获得几万元工资、提成,却在没有分析责任边界的情况下,直接按照整个公司数百万元所谓“涉案金额”去退,明显就需要谨慎。
退赃态度当然重要,但退赃不能代替对犯罪金额和个人责任的审查。
四、什么时候退赃比较合适?
没有一个案件可以机械套用,但从实务角度,我通常会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个人违法所得已经比较明确
例如本人已经认可参与销售,个人提成、违法获利也能够通过工资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基本确认。
这种情况下,如果整体辩护方向也是认罪认罚、争取从宽,通常可以考虑尽早退缴相应违法所得。
第二种:涉案金额存在明显争议
例如公安把整个微信、支付宝流水全部认定为销售金额,但其中明显混有正常经营收入、退款、个人往来或者其他非涉案款项。
这种情况下,我更倾向于:
先核金额,再决定退多少。
否则,后续一边主张“公安认定的500万元里面有200万元并非犯罪金额”,另一边却已经按照500万元全部处理,在辩护表达上会非常被动。
第三种:多人共同犯罪,个人责任尚未划清
尤其是老板、股东、店长、员工多人被抓的案件,更不能简单按“公司总金额÷人数”处理。
这时候应该先厘清共同犯罪地位、参与范围和个人获利,再设计退赃方案。
五、为什么退赃最好不要拖到案件最后?
还有一种常见想法:
“先看看能不能无罪,实在不行开庭前再退。”
这种思路最大的问题,是把刑事案件理解成只有“有罪和无罪”两个结果。
实际上,大量销假案件真正需要处理的是:
犯罪金额能不能降低;
违法所得怎么算;
库存货值能不能排除一部分;
是否属于从犯;
主观明知是否充分;
是否初犯偶犯;
能否适用认罪认罚;
最终量刑是否有下降空间。
最高法、最高检2025年司法解释专门把认罪认罚、取得权利人谅解列入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同时将拒不交出违法所得列入一般酌情从重处罚情形,本身就说明退赃和悔罪表现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重要量刑因素。
所以,如果证据已经比较稳定、辩护方向也基本明确,单纯为了“等等看”而拖延,并不一定是最佳策略。
六、销假案件真正正确的顺序,是先审查,再退赃
如果家属问我: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退赃退赔是不是越早越好?”
我的答案会是:
该退的,原则上越早越好;但在退之前,一定先把该退多少搞清楚。
具体至少要先完成四件事情:
第一,核销售金额。
订单、流水、物流必须能够对应,不能把账户流水直接等同于犯罪金额。
第二,核违法所得。
根据2025年司法解释,违法所得与销售金额已经是两个不同概念,不能混用。
第三,核个人责任。
老板、店长、业务员、仓库人员的参与程度、权限和获利情况不同,责任也可能不同。
第四,再决定退赃方案。
结合案件当前处于刑拘、批捕、审查起诉还是审判阶段,确定退赃、认罪认罚、谅解以及量刑辩护如何衔接。
很多销假案件并不是没有从轻空间,而是家属一开始只盯着“退多少钱”,却没有先把销售金额、违法所得、货值金额、角色分工和主从犯这几个真正影响案件结果的问题弄清楚。
如果家人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经被刑事拘留,建议先准备好涉案平台订单、微信及支付宝流水、银行卡流水、采购记录、物流记录、工资及提成记录、库存清单等材料。
这些材料真正要解决的,不只是“退不退赃”,而是先判断:
这个案件到底应当按多少钱追究责任,这个人到底应当对哪一部分负责。
何阳律师,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主要办理经济犯罪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民交叉及重大合同纠纷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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