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袭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暴力程度、再犯危险性等因素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对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且存在身患重疾、需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亲属等特殊家庭情况的被告人,即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综合考量全案情节后,仍可能依法适用缓刑。
案情简介
2024年12月,黄某(化名,男,55岁,上海市人)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海市浦东新区某路口时,因其逆行且未佩戴头盔涉嫌交通违法而被民警拦下。黄某拒不配合民警执法,拳击民警面部致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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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二,黄某袭击行为的暴力程度相对较轻,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
第三,黄某身患重疾,尚需照料年迈的母亲和生活不能自理的亲属,具有特殊的家庭情况。
第四,黄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黄某的病史证明和家庭情况说明等材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构成袭警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对黄某予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某袭击行为暴力程度相对较轻,有一定的认罪悔罪表现,目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结合黄某身患重疾、尚需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亲属等情形,依法对黄某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袭警罪中特殊家庭情况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暴力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等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考量因素。对于身患重疾、需照料生活不能自理亲属等特殊家庭情况的被告人,上述情节在量刑时可以作为酌定从轻因素予以考量。即使未取得被害人谅解,只要综合考量暴力程度、认罪悔罪表现、再犯危险性等因素,仍有可能依法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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