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通过暗管排放废水
加工厂多名人员获刑罚
2025年7月份,被告人沈某和吴某两人商议在惠来县私开酸洗拉链加工厂,二人各占股份50%。沈某负责管理工厂及雇佣员工,吴某负责对接产品上家、购买运输原材料及发放工资。后吴某租赁了惠来县一处铁皮屋作为酸洗拉链加工厂,沈某雇佣了管理者陈某甲、师傅陈某乙及数名员工(均另案处理)。
同年8月份,加工厂开始从事酸洗拉链活动,上班时间为每天下午6时许至翌日凌晨1时许,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暗管排放。同年10月份,加工厂被查处。经检测,废水中总铜超标94倍、总铬超标2.5倍、总锌超标24.6倍。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8.1万元,已由赔偿义务人吴某、沈某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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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吴某、陈某甲、陈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在污染环境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沈某、吴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受雇佣从事酸洗拉链活动,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沈某等4人有期徒刑10个月至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至5000元。
法官提醒,偷排生产废水,会严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继而威胁人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社会危害性大。生态保护是不可逾越的红线,绿色发展是长久经营的前提,生产经营切勿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来源: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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