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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遭家暴后欲引产,被院方以需男方签字为由拒绝:可女性生育权本就属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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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一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自述遭遇丈夫家暴之后,决定终止腹中妊娠,前往医院就诊,却被院方告知,引产手术必须取得男方的签字同意,否则不能开展手术。

白纸黑字写进法条的人身权利,在现实流程面前,陷入了停滞。

施暴者,间接握住了阻拦手术的权力。

根据该网友社交平台帖文的自述,她已经向医院工作人员如实说明,自己正承受来自丈夫的家庭暴力,对方是伤害自己的人。

但现场工作人员给出的回应,是一句劝解,“你老公第一次打你就算了呗?”

没有对暴力处境的甄别,没有变通处置的路径,只有一套固有的办事流程,和劝当事人和解的说辞。

孕周正在一天天变大,每推迟一天手术,女性所要承担的身体风险便往上叠加一分,时间并不站在她这一边。

走投无路,她转向妇联求助,寄希望于维权机构可以帮自己走出困局。

最初妇联给出的答复,是职能仅限于双方调解。

当她焦灼发问,如果胎儿继续长大该怎么办,帖文记录下一句引发舆论哗然的回复:“生下来送人啊”。

调解矛盾、劝说谅解,建议把孩子生下来再转送他人。

这套应对普通家庭纠纷的工作话术,被直接套用在一名家暴受害者急迫的医疗危机之上。

她想要解决的,是当下身体如何处置的现实困境,得到的却是一套回避紧急问题的宽慰。

求助没有换来解围,只把她又推回原地。

这条帖子传播之后,社交平台评论区涌现大量网友留言讲述自身就诊经历,印证这并非网络叙事里独有的个案。

有网友留言,自己怀孕将近四个月,先后咨询过多家医疗机构,同样被硬性要求提供男方签字。

网络讨论中可以看到民间自发演化出的灰色应对方式:更换私立医院就诊,隐瞒自身已婚的身份,甚至寻找无关人员代为签字。

一份法律所允许的诉求,被逼到规则的缝隙之中游走。

合法的诉求,被逼成灰色的变通。

翻看现行法律文本,权利边界其实写得十分清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同样作出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才需要监护人签字,法条并未设置配偶签字的前置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进一步作出完整说明: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以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处理。

法条已经完成权责划分:丈夫可以在情感层面对后代保有期待,但是这份期待,不能凌驾于女性的身体权之上。

胎儿依附女性身体存续,女性本人的知情同意,才是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法定要件,法律从未强制要求必须经过配偶签字许可。

医疗机构只需要取得患者本人签字,就可以实施对应的医疗处置。

那么法律条文与现实操作之间,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明显的裂痕。

医院常常会提出一种现实困境:诊室之内,很难短时间核实家庭内部是否真实发生家暴,无法分辨争吵与暴力的边界,很难辨别当事人陈述的全部真伪。

但这里存在一处关键的逻辑混淆。

医院并不需要去裁决婚姻对错,不需要去核实家暴是否属实,不需要充当家庭矛盾的裁判。

无论夫妻关系和睦抑或是破裂,无论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是否终止妊娠的决定权,自始至终归属女性本人。

家暴只是把这套制度矛盾推到了公众眼前,它并不是这套矛盾产生的根源。哪怕不存在暴力,已婚女性依旧拥有自主选择终止妊娠的权利。

要不要核验家暴,从来不是手术能否进行的前置条件。

我们不必直接推定医院怀有主观恶意,这套执行逻辑更多来自机构本能的风险自保。

天津、广州均有公开生效裁判文书可以参考,现实中出现过男性在妻子自行完成引产之后,转而起诉医疗机构,主张医院侵害自己生育期待利益的诉讼,绝大多数案件法院最终驳回原告诉求。

但即便医院胜诉,完整应诉的过程,依旧会带来行政核查、舆论压力、时间成本等多重消耗。

院方会预先推演这一类风险:如果跳过男方,依照女性本人意愿完成引产,事后丈夫前来投诉、提起诉讼,医疗机构就将卷入纠纷。

哪怕走到法庭之后,法院最终会驳回丈夫的诉求,应诉本身,就代表沉重的消耗。

对机构而言,拒绝开展手术,承受的只是眼前一名女性的痛苦;绕过男方直接执行手术,则要承担后续不可预估的连锁麻烦。

两相权衡之下,很多机构下意识优先保全自身免于纠纷,将个体女性的人身权益放在次要位置。

配偶签字,就这样被当成了机构的免责盾牌。

机构把规避自身风险,当成了工作的第一要务,却遗忘医疗行为首要保护的,是就诊者本人的人身权利。

制度优先规避自己的麻烦,而不是个体的苦难。

这种惯性的形成,同样有历史流程的遗留。

在过去计划生育的制度背景之下,生育被视作夫妻双方共同的事务,大量医疗表单、办事流程默认,婚姻内部和生育有关的重大处置,应当通知配偶知情。

旧有的办事习惯保留下来,固化在基层工作人员的思维和院内细则当中。

法律条文已经完成修订迭代,但是基层执行的惯性没有同步更新。

很多从业者混淆两件事:婚姻和睦时,夫妻之间互相沟通告知,属于伦理层面的善意;而伦理层面的沟通建议,不等于法律层面的许可要求。

沟通是情理,同意不是法理。

当婚姻走向破裂,当女性身处伤害之中,这份情理上的沟通义务,绝不能够转化为一道强制的审批门槛。

善意沟通,在现实里直接变成了施暴者事实上的否决权。

司法实践本身,也存在这样的撕裂。

大量丈夫起诉妻子私自引产索要精神赔偿的案件,法院几乎全部予以驳回,司法态度十分坚定,女性身体权益居于优先地位。

但现实之中,依然存在丈夫直接起诉医疗机构的个案,即便医院最后胜诉,完整走完一场诉讼,已经构成沉重的消耗。

医院见过纠纷,惧怕纠纷,于是预先抬高门槛,以此隔绝后续一切潜在麻烦。

机构站在风险的视角做计算,弱势群体真实的困境,不在这套风险计算公式之内。

机构为了规避一种理论上的纠纷风险,实实在在制造出现实之中对女性权利的阻碍。

我们也应当看见这件事折射出的另一重现实。

纸面权利已经成文,但是与之配套的应急救济机制是缺位的。

当一名遭受家暴的女性,需要尽快实施引产,而男方会阻挠、甚至施加暴力的时候,社会缺少一套标准化的处置通道。

没有明确流程告诉当事人,应当去哪里寻求支持,哪一个部门可以对接医疗机构,消解院方对于事后纠纷的恐惧。

调解是妇联传统的工作方式,可调解并不适用于人身安全已经遭受威胁、有着紧迫医疗需求的紧急处境。

调解试图修复一段关系,而当事人此刻需要的,是脱离伤害、处置自己身体的通路。

当事人面对的荒诞就在于,她拥有法律赋予的权利,却找不到一条可以顺畅落地的现实路径。法条摆在那里,但中间衔接的通道,没有完全搭建完成。

我们社会长久浸润着一种默认的共识:怀孕是两个人的事,孩子属于夫妻双方。

这份伦理上的共识,在关系和睦的时候或许尚且无伤大雅。

可一旦婚姻关系滑向暴力与伤害,这套共识就会成为枷锁。

社会习惯把丈夫的情感期待看得很重,却常常淡化一件最朴素的事实:怀胎十月,承受妊娠风险、身体损伤、分娩代价的,始终只有女性本人。

再强烈的情感期待,也不能替代肉身所要承受的全部代价。

权利从来不会自动生效。法条是白纸黑字的底线,却不等于现实的通行许可。

一纸法律条文不会自己走进诊室,不会自动改写医院内部沿用多年的流程,不会改变工作人员沿袭已久的思维惯性。

权利落地,需要医疗机构重新厘清自身的权责边界,分清伦理劝说和法定强制;需要维权机构区分家庭调解和人身危机干预,建立针对紧急生育诉求的处置预案。

也需要整个社会重新理解,生育相关的选择权,依附于承载妊娠的个体,而非婚姻关系,也并非配偶的意愿。

这件事情留给我们的,是一道持续开放的疑问。

当一名女性,无论是否身处家暴,仅仅想要行使法律已经赋予自己、处置自身妊娠的权利,她需要越过多少层现实的关卡。

权利写在文本之上,可推开现实那扇门,究竟要依靠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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