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妇女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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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多个日夜,孩子仍未回到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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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张萌
□ 张天怡
在离婚纷争中,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现象持续走进公众视线。
眼看9月开学在即,北京的云女士深陷煎熬。两年前,她与丈夫离婚,4岁的女儿被前夫带走,终审判决抚养权归云女士,可强制执行推进一年多仍无结果。如今,母女分离已七百多个日夜,女儿该上小学了,云女士在入学平台提交了报名信息,却不知道孩子开学前能否回来。
另一名母亲同样经历着骨肉分离。石女士的儿子被生父抢夺、藏匿超过200天,其间,石女士的探视请求全部被拒。该案引发广泛关注。今年5月19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孩子生父三日内将孩子交由母亲抚养,并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明确禁止其实施抢夺、转移、藏匿行为。然而截至8月,孩子仍未回到母亲身边,案件仍在司法审理与执行博弈中。
藏匿、抢夺子女是家事审判中突出痛点
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2019—2024)》,父母抢夺、藏匿子女引发的抚养、监护、探望纠纷逐年上升。其中,90%以上的藏匿抢夺行为源于成年人婚姻矛盾,70%以上长期被阻隔探望的儿童未满八周岁。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婧表示,近两年,其所属法院审结的家事案件中,以藏匿、抢夺子女为核心矛盾的案件共计42件,占抚养权争议案件的三成左右,是家事审判中最突出的疑难痛点之一。
在中央民族大学中华民族共同体学院讲师朵悦看来,监护一方的抢夺、藏匿行为是一种复合法益侵害,虽然直接侵害的是父母一方的监护权,但更本质的侵害对象是未成年子女。
“孩子不是父母的‘所有物’,与父母双方保持交往、获得稳定照料和情感陪伴,是孩子自己的权利。”朵悦表示,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直接禁止以抢夺、藏匿方式争夺抚养权,这一禁止性规定放在“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里,本身就说明立法者把该行为定位为对未成年人的侵害,而非单纯的父母间侵权。
赵婧也表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第一位的法益,父母的监护权本质上是“为了孩子而行使的权利”,而非父母相互对抗的“胜负筹码”。
抢夺形成的“既成抚养状态”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冲突,正在成为家事审判中最尖锐的矛盾。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3月发布的司法调研指出,当一方通过抢夺藏匿制造出“孩子已长期随我生活”的既成事实,法院在裁判时便会面临两个问题:尊重既成状态,还是坚决否定抢藏行为?
对此,赵婧表示,在家事审判司法实践中,“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是绝对首要原则,优先级完全高于恶意形成的既成抚养状态。因抢夺、藏匿、恶意阻隔监护形成的既定抚养事实,属于违法瑕疵状态,不具备司法优先保护的基础。“违法抢占的‘既定事实’不能凌驾于法律原则和孩子利益之上。即便孩子已形成短期生活依附,我们也会通过裁判纠正违法行为,破除‘抢孩子就能赢抚养权’的错误导向。”赵婧说。
孩子成为父母相互对抗的“胜负筹码”
在赵婧审理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后起诉离婚。男方在诉讼期间将5岁的女儿藏匿至外地老家,完全阻断女方的监护、探视权利。“男方主观上并非疼爱孩子,而是试图通过控制孩子,在抚养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占据优势。”审理该案时,法院严格贯彻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最终将抚养权判归女方,并对男方的恶意藏匿行为予以司法训诫,同时联动基层组织跟进后续监护监督,最大限度弥补了孩子在亲子关系割裂上受到的伤害。
为什么孩子会成为父母博弈的筹码?朵悦认为,孩子被“工具化”至少有几个层面的原因。少子化时代,一个孩子往往承载两个家庭、四位祖辈的全部情感投入与资源预期;抚养权与物质利益在制度上高度耦合,直接抚养权附带财产分割上的倾斜利益,与抚养费请求、房产谈判筹码乃至孩子的户口、学区资格相互捆绑;家本位儿童观与现代儿童权利的错位,使藏匿行为在行为者自己的伦理世界中甚至带有“家族责任”的道德感。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依法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435份,同比增长90.8%。这一数字的大幅攀升,折射出司法层面对此类行为打击力度的持续加码。
共同守护“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抢夺、藏匿子女,阻挠探视,不仅让孩子在恐惧与撕裂中成长,严重伤害其身心健康,更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违法行为。
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召开《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新闻发布会,明确提出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文件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明确告知其在诉讼期间、分居期间或者离婚后,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或者阻碍另一方行使监护权、探望权。
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明确,受害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人格权侵害禁令,以及时制止不法行为。这赋予了法院签发禁令的权力,如责令行为人限期将孩子送回。更重要的是,该司法解释明确将抢夺、藏匿子女的行为作为抚养权归属的“不利因素”,在判决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2025年12月10日,全国妇联联合全国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中国女法官协会、中国女检察官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女律师协会在北京共同发布第六届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人格权禁令破解藏匿子女侵害监护权案》入选。“该案律师面对‘离婚后藏匿子女’这一执行难题,全面收集调取证据,创新运用人格权禁令制度,为受害方提供及时的法律救济,为我们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了可借鉴的成功经验。”北京金诚同达律所律师王德昌表示。
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是全社会的责任。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各地也在积极探索积极构建“刚性裁判预防+柔性情感修复”的家事纠纷处置模式。法院、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妇联、基层组织等形成工作合力,针对可能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及时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或家庭教育指导令,并对已送达禁令的执行情况开展跟踪回访、督促落实,形成有力司法震慑,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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