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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知识产权圈被一则判决刷屏:一家投资公司拿着“洁柔”商标起诉那家众所周知的洁柔,本想索赔500万,结果官司没赢,反倒赔10万律师费。
这起“荒诞”的商标案,给所有试图靠“纸面权利”敲竹杠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商标不是 “碰瓷工具”,合法合规才是底线。遇到恶意维权,法律撑腰,不必妥协。
受让取得“洁柔”商标,指控中顺洁柔侵权
2017年,中山某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通过商标转让程序,受让取得第565278号“洁柔”文字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涤剂”等商品上,但长期处于沉寂状态,几乎未投入实际使用。
而另一边,经过多年深耕,中顺洁柔早已成为家喻户晓的国内生活用纸龙头企业。“洁柔”不仅在第16类纸制品上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在消费者心中也建立起极强的品牌识别度。
就在受让商标后不久,投资公司迅速展开行动:
一方面围绕“洁柔”字样密集受让及注册数十枚近似商标。据悉其从2016年起陆续受让并申请注册了60余件包含“洁柔”字样的商标,甚至连中顺洁柔公司的企业理念“只在乎您”也被中山佰晟抢注为商标元素。
另一方面,紧盯中顺洁柔新拓展的湿巾、洗衣液等跨类商品,收集其产品包装、宣传资料。2025年,投资公司提起诉讼,指控中顺洁柔在“婴儿湿巾”“卸妆湿巾”“洗衣液”等产品上使用“洁柔”标识,构成对其第3类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要求停止使用、公开道歉并赔偿500万元。
而中顺洁柔在收到中山第一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后,也向该院提出反诉,诉请法院确认投资公司的起诉构成权利滥用,并应向其赔偿律师费损失。
投资公司权利滥用,反赔10万元
民事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审理直击核心恶意,一审、二审均明确:商标权不是滥用的护身符,恶意维权必担责。
结合双方同处中山市的地域关联,法院认定投资公司对“洁柔”品牌的市场影响力不可能不知情。梳理投资公司商标申请轨迹,其在明知中顺洁柔公司“洁柔”商标在生活用纸领域已具有极高知名度乃至驰名度的情况下,仍以明显具有攀附意图的方式受让取得在先注册的第565278号“洁柔”商标,并围绕“洁柔”字样大量申请注册其他商标。其取得权利的基础难谓善意。
民法典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法院认定投资公司虽形式上持有商标注册证,但其取得及行使权利的过程背离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其客观上,也已干扰了他人正常经营,构成民法典第132条所禁止的“权利滥用”。
据此,法院不仅驳回了中山佰晟全部诉讼请求,还判决其赔偿中顺洁柔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律师费10万元。
恶意抢注商标,依法无效
不仅民事侵权纠纷,双方还发生了行政诉讼纠纷。
在行政司法路径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山佰晟围绕他人驰名商标,跨类别、大批量申请注册“洁柔”“洁柔皇”等60余枚商标,具有明显的攀附恶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商标无效的裁定获得司法终审支持。
双方的系列商标纠纷案件在广东、北京法院相继落槌,法院通过行政与民事双重司法路径,精准认定中山佰晟恶意注册、滥用商标权行为,彰显了司法严厉打击商标“傍名牌”“碰瓷式维权”的坚定立场,对以恶意受让及囤积商标为手段、企图攀附他人商誉的行为进行了有力规制。
当下市场上有不少“职业商标维权人”,专门收购闲置商标,再起诉知名企业索要高额赔偿。
这起案件明确释放信号:商标注册证不是“免死金牌”,更不是“碰瓷工具”。仅靠一纸商标注册证进行恶意诉讼、滥用权利,不仅拿不到赔偿,还会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也给企业提了醒:商标保护不能只盯主业类目,企业在品牌做大后,务必进行全类或关联类别的防御性注册,堵上商标恶意抢注漏洞。另外,企业需重视使用商标证据留存,遇到恶意维权要敢于亮剑,才能守住品牌心血。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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