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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代替考试罪?
代替考试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九)》第25条增设《刑法》第284条之一,第四款规定了代替考试罪。
二、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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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代替考试罪的构成要件是:
1.代替考试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
2.代替考试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代替考试罪。
从实践来看,行为人主观上通常表现为牟利的目的,但这并非代替考试罪的成立要件。【卫辉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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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如何适用代替考试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84条之一第4款、第3款规定,犯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卫辉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卫辉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卫辉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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