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谈公平?——请问,谁欠谁公平?02谈受害者?——受害者的痛苦,何时成了私企的一票否决权?03谈公众安全?——法定禁业归法律管,何时轮到自媒体划红线?04谈知情权?——你有评价的自由,但没有把评价变成规则的权力。— —
关于胖东来的话题,已经到了麻木的程度,每天看到标题,都是自动忽略。
然而,一段针对某企业招聘政策的短视频引发了不小的关注,博主还是百万粉丝的认证博士,而且这个话题还不止发了一个视频。
视频信息对关键词一概不提,但明眼人都知道:一家私营企业在公开招聘中,专门划出了20个名额,定向招录服刑五年以上的刑满释放人员。
![]()
视频发布者对此表达了旗帜鲜明的反对,其核心质问可以清晰地归纳为四点:
- 普通守法求职者没有专属通道,有犯罪史的人凭什么获得专门名额?这是在制造“逆向不公”;
- 给予他们专门优待,忽视了受害者的痛苦,是在受害者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 将“服刑五年以上”作为招聘条件,是在将犯罪经历标签化、搞商业营销;
- 在面向老人、妇女、儿童的公共服务场所,公众有权知道什么罪能进、什么罪不能进,安全隐患谁来负责?
这段发言充满了“公平”、“受害者”、“妇女儿童”等极具道德感召力的大词,乍听之下似乎处处都在为老实人和公众安全代言。
但作者要用最基本的商业与权利常识去推导,去解释一个根本性的逻辑断裂:即便我们把她提出的所有担忧都假定为完全出于善意,也推导不出一个自媒体博主,拥有对一家合规私营企业的用工决策发号施令的权力。
视频最大的逻辑陷阱,是把一家私营企业的自主用工,偷换成了公共资源的分配问题。
如果这是国家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编制,或是政府发放公共财政救济金,设定特殊的倾斜通道,公众当然有权从程序正义的角度进行最严苛的审视。
但涉事主体是一家自负盈亏、自担经营风险的私营企业。
企业花的是自己的合法利润,提供的是自己创造的岗位,承担的是自己的用工与管理成本。企业根据自身的经营决策,决定拿出20个名额定向给残障人士、退役军人,还是给刑释人员,属于合法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按照视频博主的逻辑,如果一家企业设立了残障人士专岗,一个健全的求职者是不是也可以理直气壮地质问:“凭什么他们有专属名额,我遵纪守法却没有?”
显然不能。因为在指责“不公”之前,必须先回答一个前提:这20个名额,原本是写着哪一个普通求职者的名字吗?
招聘不是高考,不是大锅饭,企业没有义务按照任何网络博主的标准去搞平均主义。
视频高举“受害者家属感受”的大旗,试图在道德上对企业实施降维打击。
受害者所承受的创伤是真实而沉痛的,应当得到法律的严惩、民事的赔偿与社会的救济。
刑罚执行完毕,并不意味着一个人从此获得了什么特殊待遇;但同样,也绝不意味着他应该因为已经受过刑罚,而被全社会永久剥夺合法就业的机会。
受害者的悲伤值得同情,但这绝不意味着受害者的痛苦,可以在法律之外,自动转化为对出狱人员在民事劳动领域的“终身封杀令”。
如果按照该博主的逻辑,只要世上有受害者存在,任何用人单位向刑释人员提供一份自食其力的工作就是在“撒盐”,那么请问:这些重返社会的公民,究竟该靠什么生存?
把对受害者的同情,异化成要求全社会企业对特定群体实施经济封锁的理由,这不是在伸张正义,这是在用民间的私力审判去架空国家的法律秩序。
视频中搬出“老人、妇女、儿童”,试图用公共安全焦虑来封死企业的辩解空间,甚至发问:“哪些犯罪类型能进,哪些不能进,公众有没有知情权?”
这个问题的答案,国家法律早就给得清清楚楚: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性侵害、虐待、拐卖等特定严重暴力犯罪人员,早已设立了明确的特定行业法定禁业隔离墙。企业依法用工,自会在背景审查与岗位匹配中执行这些法定红线。
而在法律没有设置特殊禁业限制的常规服务、物流仓储、基础理货等普通劳动岗位上,刑满释放人员并不会因为自己的犯罪前科,就当然失去合法就业的资格。
哪些罪名必须严格禁入,由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律定夺;岗位如何评估风险,由用人企业依据管理规范自行承担。什么时候轮到一个网络博主,可以越过国家法律的明文界限,擅自给一家私企划定全行业的“招聘禁令”?
本文,必须清晰地切开两个维度的概念:评价的权利与干涉的权力。
作为一名潜在的消费者或普通网民,你当然拥有表达个人喜好的全部自由:
- 你可以觉得这种做法让你不舒服;
- 你可以在网络上表达你的不认同;
- 你甚至可以因为反对这家企业的用工理念,从此不在它的门店内消费一分钱。
这是市场赋予消费者的正当选择权。
你可以发声,但企业没有义务听你的指挥;你可以表达反感,但你无权把个人的价值审判升级为对一家合法经营企业的越权干预。
你真正没有的,不是评价的权利,而是把个人评价转换成公共规则的权力。
商业归商业,法律归法律,道德归道德。
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框架之内,一家私营企业花自己的钱、用自己的名额、承担自己的商业与管理风险,这是受法律保护的经营自主权。
你不喜欢,你可以转身离开;你不信任,你可以捂紧钱包。
但你有评价企业的自由,绝不代表你拥有把自己的评价变成企业经营规则的权力。
互联网是表达观点的广场,不是越权执法的法庭;私营企业的招聘公告,更不需要向网络上的个人道德偏好提交审批。
【法理参考与观点说明】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关于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及企业用工自主权之法理阐述;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关于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违法犯罪人员入职查询及法定禁业规定。
声明:本文基于公共理性与法治原则展开社会评论,旨在探讨企业经营自主权与网络言论表达边界,不针对特定商业实体或个人创作者。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