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纠纷
感情有猜忌,不能变“骂战”。近日,一起因情感误会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结。女子李某因无端猜疑,在短信、微信及工作单位多次辱骂他人“小三”,被法院认定构成名誉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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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李某因怀疑前夫王某与刘某存在不正当关系,在毫无证据的情况下,多次通过手机短信、微信语音向刘某发送信息,包括极度贬损人格的词汇。不仅如此,李某还“找上门去”,到刘某工作单位及致电其公司进行辱骂,导致刘某在同事和周边群众中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
庭审中,李某承认了辱骂事实,但坚称是“事出有因”。然而,李某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言论属实,亦未能证明刘某与王某存在其认为的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名誉权的保护。根据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名誉是对个人品德、声望等的社会评价,受法律保护。
法官指出,李某仅凭主观臆断,未核实事实真相,便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散布侮辱性言辞,其主观上具有损害刘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造成了刘某社会评价的减损,符合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至于李某主张的“事出有因”,并不能成为免除其侵权责任的理由——即便双方存在其他纠纷,当事人也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以违法手段侵害他人名誉。
鉴于侵权行为发生在刘某的工作场所及网络通讯渠道,法官酌定李某需在刘某工作店铺门口张贴经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公示不少于7日,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考虑到侵权行为给刘某造成了精神痛苦,法官也支持了刘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提示
名誉权是每个人的“精神名片”,不容随意践踏。本案中,李某因一场误会,不仅未能澄清事实,反而因侮辱性言论“弄脏”了别人的名声,最终自己也要付出法律代价。这警示我们: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现实交往亦有法律边界,遇事讲法、维权依法,才是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正确方式。
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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