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地区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时注重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认定合同主体和责任承担方。对于工程款结算依据的认定,会综合考虑多种证据,若一方持有证据原件却拒不提供,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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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刘汉涛律师,2019年执业,现为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民商事、公司股权、建设工程领域。刘汉涛律师能依据本地法院这种审理特点,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提升胜诉的可能性。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漳州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合同主体。曾有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XX与被告漳州XX公司及其他被告就工程款支付问题产生争议。被告漳州XX公司上诉称,无法认定王XX在工程发包中代表自己,且认为一审依据的《1 18楼工程欠款情况汇总》不能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还申请中止审理,理由是本案工程款与另案尚在审理的工程款纠纷存在重复交叉。在这类案件中,当地法院会结合实际情况判断王XX的行为代表方,以及综合其他证据来认定工程款结算依据。这类案件的处理,对本地律师的举证方向和庭审策略提出了更高要求。
福建刘汉涛律师所在的福建德勇律师事务所接手此案后,作为专注建设工程领域的律师,刘汉涛律师首先梳理了案件的证据。他指出,王XX虽同时是漳州XX公司的工程部经理和另一公司的负责人,但王XX以漳州XX公司经理的身份口头发包工程,且由漳州XX公司的工程师叶XX与刘XX进行结算,漳州XX公司还分三次支付了工程款,由此可以认定王XX代表的是漳州XX公司。对于《1 18楼工程欠款情况汇总》,虽为复印件,但有其他证据印证,且漳州XX公司不能举证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刘汉涛律师还强调,刘XX向漳州XX公司主张的工程款,系基于劳务分包合同关系产生的劳务工资,与另案工程款纠纷在法律关系、基础事实和付款条件方面不同,本案无需以另案结果为前提,不应中止审理。
最终,法院采纳了刘汉涛律师的观点,认定刘XX系案涉泥水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和实际施工人,《1 18楼工程欠款情况汇总》可作为结算依据,漳州XX公司应支付尚欠的44000元工程款。同时,法院驳回了漳州XX公司中止审理的申请,维持了原判。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之余,刘汉涛律师在公司股权领域同样注重本地司法实践的地域特点,能根据不同地区的处理差异为当事人制定合适的诉讼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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