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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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
*本文涉及各方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申请人宋某某、柳某某、王某某系曙光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本村46户村民。在该村合法享有承 包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该承包地现已被硬化加盖建筑物。为核实承包地权属、边界、流转情况,2026年4月7日委托代理人何宁宁律师向被申请人A镇人民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46户土地承包合同 、确权调查表 、地籍图 、地块登记 、流转变更全套档案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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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2026年5月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2026-09号《告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不存在。
46户村民的土地承包信息,镇政府竟然说“不存在”——这显然与事实严重不符。村民们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一页明确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鉴证机关备案一份”,而下面的鉴证机关盖着的正是A镇人民政府的公章。镇政府就是这份合同的制作人和备案人,这些信息怎么可能“不存在”?
何律师及申请人均认为该答复违法 、无事实依据,遂向区政府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1.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2026-09《告知书》;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内依法全面检索, 向申请人书面公开所申请事项。
律师介入
何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套整证据材料:村民推举函、46户农户名单、土地承包合同原件、信息公开申请表、涉案《告知书》、邮寄签收凭证,完整固定案件基础事实,围绕本案法律争议焦点撰写行政复议申请书,并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 、被申请人具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且案涉全部村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均由A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颁发,合同最后一页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持一份,报鉴证机关备案一份 。”下面鉴证机关盖有A镇人民政府的公章。被申请人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制作人、备案人,被申请人称“信息不存在 ”完全违背客观事实。案涉承包合同、地籍图、确权调查表等永久档案,系被申请人履职必然形成文件,客观必然存在。被申请人具有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所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
二 、被申请人未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仅结论性主张案涉信息不存在,未说明具体的检索范围、检索方式与检索过程, 并未尽到法定的全面检索义务, 也未举证证明其已穷尽对档案库、电子系统、移交台账的检索工作。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应当对检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现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证据佐证检索过程,被诉答复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在此情形下,被申请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作出不予公开的答复,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三、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未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违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为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信息支撑 。申请人申请公开上述信息,是为了核实涉案厂房所在地征地拆迁行为的合法性,进而维护自身的财产权益,该申请目的具有正当性。被申请人在未履行法定检索义务、未核实客观事实的情况下,简单以“信息不存在 ”驳回申请人的全部申请,实质上剥夺了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违背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初衷, 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复议结果: 撤销告知书,责令重作
2026年7月,天津市XX区人民政府作出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面支持了我方主张。
复议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进行答复的法定职责。
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被申请人在收到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被告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六)被告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
参照上述解释,在政府信息公开类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主张政府信息不存在的,亦应当就其已尽合理检索义务等事实举证或者作出合理说明。本案被申请人经查找、检索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6-09)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第( 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市XX区A镇人民政府于2026年6月5日作出的《告知书》(编号:2026-09)。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法定期限内,对申请 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的成功,只是维权的开始。复议机关责令A镇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意味着镇政府必须真正履行检索义务,向46户村民交出他们应知情的信息。何律师也将继续帮助村民们走好接下来维权路上的每一步。
| 本文章仅为交流目的,不代表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对法律问题结论的承诺或保证
“信息不存在”从来不是行政机关的“免答金牌”。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不存在”的答复之前,必须先完成“检索”这一步骤——而且检索必须是全面的、合理的,并留有可追溯的记录。当收到“信息不存在”的答复时,请别急着放弃。不妨多问问对方:你查了哪些地方?查了哪些年度?有没有纸质档案?有没有向我核实?如果对方给不出清晰、具体的说明——别担心,法律早已为你留好了救济通道:60天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你有权追问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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