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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韩女士为女儿投保了少儿终身寿险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30万元,2023年,被保险人因脑良性肿瘤在三甲医院实施开颅肿瘤切除手术,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家属申请理赔,却收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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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主张,保单曾因未按时缴费于2022年9月效力中止,2023年10月办理复效。而被保险人确诊时间距复效日仅约51天,未超过条款约定的180天。依据合同第八条,保险公司仅同意返还所交保费,拒绝承担30万元重疾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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沟通无果后,当事人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维权。开尔律师精准锁定核心争议:
第一,案涉“复效之日起180日内确诊仅返还保费”的约定,实质是将复效后一段期间内的保险事故排除在保障范围之外,大幅降低投保人预期可获保险金,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及《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该180天“等待期”约定属免责条款,在投保及复效时均须向投保人明确提示和充分说明。而保险公司既未在条款中对该部分文字加粗加黑,也未举证证明曾就复效后仍存在等待期及免责后果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依法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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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采纳开尔律师观点,认定案涉免责条款因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而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作出的理赔核定无效。最终裁决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已返还保费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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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专业、尽责的理念,致力于在保险纠纷中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用法律力量守护每一份信任。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
王某航空意外险拒赔案,在自身疾病因素占主导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294万元;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拒赔案,在"车上人员"身份争议的不利条件下,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获赔150万元;吴某多发性骨髓瘤健康险拒赔案,在未如实告知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131万元。
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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