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周某私运私养案中的这两只鸟,保护属性可以拆成三件事:它们是国家的,动它们要许可,没许可就动要坐牢。单只2.5万元的核定价值,就是这三件事最直观的体现。
先说2.5万这个数字是怎么来的。我国陆生野生动物价值核算用的是“物种基准价值×保护级别系数”的通用方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对应的保护级别系数是5,在这一套标准下,二级保护野生鸟类的司法核定价值就是单只2.5万元。
这不是济南独有,广东梅州有人非法杀害一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的凤头鹰,法院同样认定价值2.5万元。在福州,有人非法猎捕、收购7只国家二级保护鸟类的画眉鸟,每只价值5000元,合计35000元。
不同物种的具体数值可能因基准价值不同而有差异,但2.5万元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二级保护野生鸟类最通用的标准。
你可能想问,这两只鸟到底是什么物种,官方没说。截至当前的公开信息,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在通报中只确认涉案鸟类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没有披露具体物种。
济南地区近年同类案件中常见的涉案二级保护野生鸟类,包括红隼(沿黄湿地常见猛禽)、红角鸮(小型猫头鹰,南部山区留鸟),以及画眉等全国高发涉案物种,但这些都是地区同类案件的范围,不能直接套到本案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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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间步道上男子怀抱一只大型野生鸮类猛禽
接下来说“它们是国家的”。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鸟类属于珍贵、濒危的陆生野生动物,其活体、尸体都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占有、处置。不是谁抓到就是谁的,也不是谁养着就是谁的。
“动它们要许可”是什么意思。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都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本案中周某做了什么?
他明知亲戚刘某非法猎捕来的两只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鸟类,还开车跨地运输,并在自己烧烤店内饲养。运输属于刑法明确禁止的行为,无需猎捕、售卖,光运输这一步就已经触法。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周某的行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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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手持带透气孔的便携箱盛放野生鸟类
更深一层,即便只是私自饲养,没有猎捕和运输,同样违法。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需要经省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没有许可,私自饲养就是在违法。
广东惠州就有案例:有人替未满14周岁的孩子购买饲料喂养野外掏来的画眉鸟,自己没有捕捉,但因为是实际饲养人,照样被处涉案价值一倍罚款并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野生动物不是私人宠物,法院的这句提醒不是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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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纳在纸箱内的一只野生涉保护鸟类
“没许可就动要坐牢”有多严重。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量刑分三档:基础量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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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周某因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被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但这条法律的上限摆在眼前,不是每一次都能靠自首换来缓刑的。
打个比方你就懂了:这两只鸟是国家的一笔资产,2.5万元是这笔资产的法定估价。你把它从A地运到B地,等于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转移了国家资产;你把它养在自家店里,等于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占用了国家资产。
不管你是出于好奇、喜欢还是想帮忙,只要没有那张许可证,这些行为就都在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的射程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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