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包合同约定的法院并非工程所在地法院,且违反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的,该约定应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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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前瞻
建设工程周期长、参与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价款结算、工期索赔、质量责任、转包分包等环节纠纷频发,裁判尺度亦不乏分歧。本系列立足最高院及各地高院典型判例,聚焦实务高频争议,梳理裁判逻辑,提炼合规要点,以期为业界同仁、建工企业提供办案参考与风险防范之思路。欢迎关注、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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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管辖协议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或者专属管辖规定的,应认定协议无效。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案应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签订地并非案涉工程所在地,故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案件简介
1. 2017年,总包单位将同一广场项目的部分工程分别签订三份施工分包合同交由分包人施工。
2. 合同履行中,双方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及利息发生争议,分包人将三份合同一并起诉。
3. 2021年9月30日,工程所在地中院认定案件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对案件行使管辖权。
4. 2021年11月18日,山东高院认定合同签订地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裁定驳回上诉。
争议焦点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约定管辖条款违反专属管辖规定时,该约定是否有效?
裁判要点 一、同一工程项目的多份分包合同可以一并起诉,但合同约定的法院并非工程所在地法院且违反专属管辖规则的,约定管辖条款无效。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涉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签订主体均为被告某乙公司和原告某甲公司,约定的工程内容存在关联,均涉及菏泽某广场工程项目。原告对同一被告就同一建设工程项目三份合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为山东省菏泽市,结合本案诉讼标的额,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双方合同虽约定了管辖法院,但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
案例来源
《某甲公司诉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山东高院(2021)鲁民辖终138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1-2-115-003)
实战指南
一、管辖条款的效力判断,应从争议的真实法律关系开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依法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合同选择法院的自由不能排除工程所在地法院的专属管辖。本案所涉条款选择的是合同签订地法院,而该地点并非工程所在地,因此条款无效。办理同类案件时,应先核对诉讼请求是否源于分包施工、工程价款、质量或者结算;如果争议实为独立借款等其他关系,管辖结论可能不同。只有完成这一步定性,才能判断约定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不能把合同中印刷完成的管辖条款直接当作立案依据。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同时证明工程所在地和案件性质。管辖审查所需材料并不止于一份分包合同。主张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的一方,应提交能够确定具体项目和施工地点的总分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图纸、签证、验收或者项目备案材料,并以工程内容、价款构成和履行过程说明案件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诉讼标的额还可能影响级别管辖。若当事人只援引合同签订地条款,却不能说明该条款为何不违反专属管辖,相关抗辩通常缺少事实基础。上述材料宜在异议期限内一次提交,避免案件移送后再反复补证。
三、分包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应与具体工程逐项对应。签约阶段可以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但约定内容必须服从法定专属管辖。对单一工程,条款应当以工程所在地及相应级别法院为审查基准;一份框架合同覆盖多个地区项目时,则应按照发生争议的具体工程分别判断,不能用甲方住所地或者合同签订地统一取代各工程所在地。否则,条款即使文字明确,也可能在诉讼中被认定无效,并增加立案、移送和保全衔接的时间成本。项目金额较大或者分包层级较多时,宜在签约前由专业律师核对工程地点、诉讼标的额及当地法院受案范围。
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纠纷的,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案例1:某建筑装饰公司、余某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最高法院(2023)最高法民辖133号]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据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声 明
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联系我们 刘梦阳律师
刘梦阳律师,中国人民大学民事诉讼法硕士,长期在北京执业,法律服务覆盖全国,重点深耕京津冀及全国民商事争议解决市场。刘梦阳律师专注于财产保全、强制执行、民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尤其擅长建设工程纠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执行监督、商事合同纠纷及大额复杂疑难案件处理。团队常年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及各地仲裁机构审理或受理的重大案件,具备丰富的跨区域办案经验。刘梦阳律师累计经办案件标的额超过十亿元,能够为企业客户、金融机构、建设工程主体及高净值客户提供诉前保全、诉讼仲裁、执行回款及争议解决全流程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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